2024/05/07 10:10:25 查看446次 来源:京盟律师杜柏飞团队律师
实践中,有些城中村改造、政府招商引资的项目,开始会给企业一些“绿色通道”,允许先建后批等,一旦出了问题,相关部门会认定企业的建筑物属于违建,然后进行拆除。有些是遇到拆迁,在补偿谈不拢的情况下,也会从企业的相关手续是否齐全的这个方向出发,“逼迫”企业搬迁。这些被招商引资来的企业就很亏,一直为当地经济发展做贡献,来的时候各种欢迎,说手续可以后办,一直依法纳税,出了问题,就说要强拆。企业是保持着对政府的信任,而政府信赖利益也需要保护。对此,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豫行终3876号《行政判决书》也进行了释明。
【裁判要旨】行政允诺是指行政主体为实现行政管理目标,在其职权范围内依法作出的为自身设定公法上的义务、使相对人获得公法上权利,从而在行政管理者与被管理者之间建立起行政法律关系的单方意思表示行为。行政允诺一旦作出,行政相对人即有了一种利益期待,承诺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承诺,对行政相对人的利益会产生直接不利影响。信赖保护原则要求行政主体对自己作出的行为或者承诺应当守信用,不得随意变更,不得反复无常。行政相对人基于对政府的信赖而承建涉案项目,其目的就在于获得预期的履行利益,相对人因行政允诺被变更而产生的损失,所得到的补偿应不低于政府最初向其承诺的利益。否则,政府承诺的事项将无法达成,其实质效果是变相减少了政府的违约成本,有悖信赖保护原则和法治政府建设。
【具体案情】:XX公司在濮阳市子路坟城中村改造项目是经濮阳市政府规划建设联席会议通过的第一批城中村改造项目,其中规划村民安置用地14.218亩,建设4栋6层住宅;综合开发用地15.518亩,建设4栋7层住宅。后XX公司承接了上述项目的建设开发,从拆迁建设至今已经长达9年之久。XX公司投入了大量资金,单方筹资建成了4栋6层168户、总建筑面积2.3万平方米的住宅安置楼,依约承担了包括该项目拆迁、安置、建设等方面的全部费用。2015年12月9日,濮阳市城乡规划委员会会议对子路坟城中村改造项目进行了调整,将综合开发用地建设4栋7层住宅楼调整为3栋,较原方案减少建筑面积5600平方米,并明确规定“因方案调整给建设方造成的损失应以适当方式给予补偿”。2016年12月27日,河南远东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XX公司在子路坟城中村改造项目规划调整造成的经济损失进行了评估,最终确定在评估基准日2015年12月9日因规划调整给XX公司造成的损失价值为34216642元。2017年8月8日,XX公司向濮阳市华龙区建设路街道办事处提出请示,要求按照上述评估结果确定的评估金额以现金方式给予补偿解决。2018年5月18日,华龙区政府作出行政补偿申请答复书,同意补偿XX公司的直接损失,不同意补偿间接损失。XX公司对此不服,提起行政诉讼。 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行政允诺是指行政主体为实现行政管理目标,在其职权范围内依法作出的为自身设定公法上的义务、使相对人获得公法上权利,从而在行政管理者与被管理者之间建立起行政法律关系的单方意思表示行为。为改善村民居住条件,提升城市形象,濮阳市政府规划建设联席会议通过了子路坟城中村改造项目,可视为濮阳市政府为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参与城中村改造而作出的行政允诺。该允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关于变更行政允诺是否应予补偿的问题。行政允诺一旦作出,行政相对人即有了一种利益期待,承诺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承诺,对行政相对人的利益会产生直接不利影响。XX公司在对涉案项目进行投资成本和可获利益的权衡考量后,对濮阳市政府的承诺作出回应,如约完成了村民安置住宅楼建设,并对四栋商品住宅楼的利润产生了合理的利益期待。濮阳市政府亦应按照允诺事项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给予开发企业所期待的利益。但因原规划方案不能满足日照、消防、绿地率、停车位等相关规范要求,濮阳市城乡规划委员会依法对子路坟城中村改造项目进行调整,较原规划减少了一栋商品住宅楼,XX公司即相应减少了一栋商品住宅楼的履行利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XX公司的损失应当得到补偿。
判决:一、濮阳市人民政府、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政府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补偿濮阳市XX置业有限公司34216642元及利息;二、驳回濮阳市XX置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该律师其他文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