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土地企业厂房征收有哪些补偿?

2024/05/07 15:16:59 查看25次 来源:京盟律师杜柏飞团队律师

集体土地上企业房屋征收时,停产停业损失能否主张?如何赔偿?

案情概况

2012年8月8日,金满园公司取得桂林市农业局颁发的《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及《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具备铁皮石斛种苗生产经营资格。2002年8月10日,金满园公司法定代表人冯建明与灵川镇禾家铺村委会签订土地承租协议,承租经营禾家铺村委会社田江村民小组部分村民的责任地约37亩用于农业科技示范园,租赁期限为2002年8月10日至2028年8月。2002年8月22日,灵川县农业局经审核作出《关于同意灵川县金满园农场租赁灵川镇禾家铺村社田江村民小组集体土地进行农业开发的批复》,认为双方的土地承租协议符合土地使用权流转的有关政策规定,同意双方按土地承租协议履行。在金满园公司生产经营过程中,灵川县政府因实施县城新区建设项目需要,需征用禾家铺村委会土地,于2012年8月28日在《桂林日报》刊登土地征收预公告,金满园公司租用的土地位于征收范围内。2015年8月13日,金满园公司与灵川县县城新区建设项目指挥部、灵川镇人民政府达成了《关于实施县城新区建设项目土地征收中有关灵川县金满园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企业厂房拆迁补偿的协议书》,约定:对于铁皮石斛种苗、停产停业等的补偿,可另行通过诉讼程序解决。该《协议书》签订后,金满园公司即自行组织对厂房、树木等地上附着物进行了拆除、清理,并领取了该协议中确定的补偿款3128305.2元,后于2015年11月23日向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灵川县政府补偿金满园公司铁皮石斛种苗损失915.39万元、停产停业损失390万元等。

再审最高院提审,部分审判观点

关于铁皮石斛种苗损失的问题。金满园公司属于经农业部门批准依法在集体土地上从事设施农业的企业,政府征收时,铁皮石斛作为设施农产品,应当予以补偿。原审认定铁皮石斛种苗归类于农作物范畴,属应予补偿的青苗,并依据024号评估报告,结合金满园公司亦负有一定减损义务以及市场变动情况,酌情扣减评估价格的40%,判决灵川县政府给付金满园公司铁皮石斛种苗损失9547677-9547677×40%=5728606元适用法律法规正确,认定补偿数额恰当。

关于停产停业损失的问题。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时明确规定了停产停业损失,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时是否需要补偿停产停业损失没有明确规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四十二条(现《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明确规定了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故在征收集体土地上设施农业企业时,为充分合理保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应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规定,将停产停业损失作为直接损失予以补偿。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数额一般应以企业前三年的平均利润为参考数据来认定,补偿六个月。由于金满园公司是首次大规模生产铁皮石斛,铁皮石斛生长周期较长,不能提供被征收前三年的利润情况,故本案中停产停业损失将参考024号评估报告的预期利润来计算。

判决

一、撤销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桂市行初字第184号行政判决;

二、撤销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19)桂行终109号行政赔偿判决;

三、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川县政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灵川县金满园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铁皮石斛种苗补偿款5728606元、停产停业损失1499284元,以上款项共计7227890元;

四、驳回灵川县金满园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五、驳回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灵川县人民政府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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