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动态丨车祸维权不踩雷,新手必看的误区!

2024/05/11 15:00:54 查看248次 来源:冯晓辉律师

01案情简介

基本案情

 

202338日,A在长沙市芙蓉区杨帆小区东门沿古曲路驾驶非机动车由东向西横穿道路撞上正骑共享电动车沿古曲路由北向南行驶的当事人,事故造成车辆受损、当事人受伤。经长沙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芙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由A承担主要责任,当事人承担次要责任。A发生交通事故时在履行送餐的工作职责,其属于B长沙马王堆站点的全职骑手,B则为AC投保了雇主责任险日险基础版并且含有第三者责任险。

当事人受伤后立即前往湖南旺旺医院进行检查,诊断为1、膝关节损伤2、膝关节前十字韧带完全断裂3、膝半月板撕裂(脱位)。第二天当事人就因伤情恶化转到中南大学湘雅医院进行治疗,并于2023311日入院进行手术治疗,直至2023318日才出院。后续又在2023327日、202359日、2023620日、2023830日、202395日等时间依照医嘱前往中南大学湘雅医院进行复查。2023927日经湘雅二医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鉴定结果为当事人评定为十级伤残,误工期为120天,护理期90天,营养期为60天,后续治疗费2000元。当事人受伤后花费了大量的住院伙食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鉴定费等相关费用。

 

 

 

02办案思路

案件思路

一、本案属于交通事故纠纷必须做鉴定确定伤残等级、三期及后续治疗费用,鉴定则是分为当事人自行委托鉴定、由法院诉前鉴定为主,当事人自行委托鉴定的案件通常诉讼中被告会提出重新鉴定申请,导致延长诉讼时间。而法院诉前鉴定也需要先排队走程序花费的时间也相对较长。考虑到当事人经济情况较为紧张,为加快案件进度,我这边介入以后先和当事人梳理了基本情况就开始联系几位被告沟通协商确定鉴定机构,并通过微信聊天的方式进行固定证据,成功在起诉前就协商进行了鉴定,等鉴定结果出来后就直接起诉,后续庭审中三被告也均未提出重新鉴定申请。

二、交通事故纠纷案件虽然较为简单,但是也需要就每项诉请提供相应的证据,并且整理清楚,这样在诉讼中有利于法官快速了解需要的信息也有利于判决结果。

 

 

03案件结果

最后结果

 

本案开庭时因前期鉴定沟通到位,起诉时也提供相应证据证明鉴定机构的选定和鉴定时间、鉴定地点都已经再三通知三被告,因此诉讼中三被告均未提出重新鉴定申请,且因为证据准备清楚扎实,判决也下来较快,最后支持了172236.64元,并且判决生效后被告也直接按判决履行了付款义务。

 

 

04法律规定

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六条 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产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第七条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第八条 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 

第九条 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 

第十条 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第十一条 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第十三条 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 

第十七条 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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