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约定将房产赠与小孩,夫妻一方是否可以任意撤销赠与?

2024/05/13 18:01:29 查看24次 来源:蒋玉律师

      离婚协议中约定房屋归子女所有,与一般的赠与不同。离婚协议是夫妻双方涉及离婚、子女抚养、财产分割作出的一揽子协议,协议主体为夫妻双方,受赠人为离婚协议外第三人,赠与人与受赠人之间并未达成一致。通常赠与人在离婚协议中的赠与表示是赠与人为换取另一方同意协议离婚而作出的承诺,在对方已经按照约定与赠与人协议解除婚姻关系的情况下,赠与人也应按约定履行给付房屋的义务,不得享有任意撤销权。

      如果赠与人不按约履行给付房屋的义务,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离婚协议相对方有权请求法院判令其履行对受赠人的房屋交付义务,同时可以将受赠人列为第三人参与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赠与及赠与撤销权的规定

      第六百五十八条 【赠与人任意撤销权及其限制】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六百六十条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交付赠与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请求交付。

依据前款规定应当交付的赠与财产因赠与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毁损、灭失的,赠与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百六十三条 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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