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涉嫌强奸罪,该案在广东国穗律师事务所唐裕文律师、陈翔律师努力下,检察院案件最终作出不起诉决定

2024/05/22 17:50:25 查看72次 来源:唐裕文团队律师

案情简介:

李某与兰某为恋爱关系,双方均为20岁左右的年轻人。兰某计划在几天后回老家,于是双方约在酒店见面,因分别后会有很长时间不会见面。双方遂在酒店多次发生性关系。在第二天下午双人退房,并由李某送兰某登上回家的飞机。

分别不久,双方感情迅速冷淡,沟通逐渐减少。某天,兰某跟李某说自己怀孕了,要李某给予自己打胎和修养等各种费用,李某因自己资金不足遂暂未支付。双方于是产生矛盾。兰某于是前往双方开房所在城市报警,控告李某Q奸自己。于是李某被公安拘留。


案件经过:

在这之后,李某的父亲委托广东国穗律师事务所唐裕文律师、陈翔律师办理其子涉嫌强奸罪一案,广东国穗律师事务所唐裕文律师、陈翔律师多次会见了李某,了解了案件的经过,向公安机关提交《取保候审申请书》,未被同意。

李某案件被转到检察院,广东国穗律师事务所唐裕文律师、陈翔律师向检察院提交《不予批准逮捕意见书》并申请调阅了该案案卷材料,发现该案的证据不足,于是定下了初步的辩护方案。检察院之后并未同意释放李某,决定逮捕李某。广东国穗律师事务所唐裕文律师、陈翔律师在这之后向检察院提交了《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书》并多次会见李某,开解并安慰李某,带去家属的慰问,并告诉他案件的进展与我们对案件的看法与后续工作安排,该案证据不足,对我们有利,需要他积极配合并理解。

最后,在广东国穗律师事务所唐裕文律师、陈翔律师不懈努力并积极争取下,检察院以证据不足为由,发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

在公安侦查后检察院还是认为证据不足,决定不向法院提起公诉,该案以李某无罪结案。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认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说明。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

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 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

(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

(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律师结语:

对于刑事案件,需要证据确实充分,证据来源合法,个人如遇上刑事案件,在没有专业知识与经验的情况下,很难找到突破点,为自己辩解。本案中,李某的家人委托了律师,并积极配合,在大家的努力下,争取到了无罪的最好结果。

对于刑事案件,我国的刑事法律有着孤证不能定案、非法证据排除、证据不足不起诉等多种规则,如何使用并如何与办案机关沟通关系到案件的进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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