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经营权的流转不得改变土地用途,否则应认定为无效

2024/05/23 11:32:34 查看56次 来源:赵江涛律师

赵江涛律师,北京市中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管委会副主任,金融机构合规部主任


【案情】

村委会将农户旱地发包给王某从事种植、养殖、科研和旅游景点开发。王某又和被告张某签订《土地使用权租赁协议》,约定将农户旱地35.33亩,承包给张某种养殖旅游景点开发等,张某支付了部分租金。后,张某将土地部分用于建造房屋和道路,部分用于种树。经勘测,案涉土地含有90%的基本农田。王某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剩余土地租金。

【评析】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王某与张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土地是农业最基本的生产要素,也是农民最基本的生活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与土地的关系,是决定农业发展、农村稳定和农民富裕的最基本和最重要的问题。民法典增设土地经营权,充分显示了土地经营权的重要地位,彰显了土地经营权所具有的时代价值。法院在审判中,应依法妥善审理农村土地承包案件,确保土地承包关系保持稳定并长久不变,按照“落实集体所有权、稳定农户承包权、放活土地经营权”要求保护农村土地承包地的土地经营权依法有序流转。

同时,我国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国家实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基本农田的义务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变其用途。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可以自主决定依法采取出租、入股或者其他方式向他人流转土地经营权,承包方应当维持土地的农业用途,未经依法批准,不得用于非农建设。耕地保护是一项系统工程,法院应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提供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本案中,村委会明知发包土地中大部分系农田,未经批准将上述土地发包给王某用于种植、养殖、科研和旅游景点开发等用途,违反了承包方应当维持土地农业用途,未经批准不得从事非农建设的法律禁止性规定,该原始协议应依法认定无效王某将违规承包的土地转包给张某时,未经相关职能部门批准,约定的用途含有非农建设项目,改变了基本农田的用途,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不符合我国对基本农田进行严格保护的精神,依法应认定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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