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公司合规管理:员工违规委托他人揽客,所在营业部及营业部负责人被罚

2024/05/24 09:35:54 查看2170次

赵江涛律师,北京市中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管委会副主任,金融机构合规部主任,在京职业20余年,办理各类疑难、复杂争议案件上千件,始终以专业、诚信、高效、严谨、精进、仗义执言、追求公平、公正的精神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和支持。



2024年5月,江苏证监局连发2张处罚决定,对某中字头部券商A路证券营业部及其负责人分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双罚源于:委托他人招揽客户

当事人:周某杰,YH证券A路证券营业部负责人。罚单披露,2021年至2023年间YH证券A路证券营业部部分员工存在委托证券经纪人以外的非证券从业人员招揽客户的行为。周某杰作为营业部负责人,对上述问题负有直接责任。监管部门认为,上述问题反映出营业部对从业人员执业行为管理不足,在营销环节合规管理不到位。依规,对该营业部及营业部负责人周某杰分别进行了处罚。



委托他人招揽客户是明令禁止的近年来,委托他人招揽客户的处罚日渐增多,而且这类违规极易引发双罚机制:既处罚违规个人,也处罚违规个人所在分支机构。这就提醒各证券分支机构,要加强对员工客户招揽活动的管理,严格规范工作人员执业行为。经初步梳理,2020年以来相关处罚共有24起,其中8起为机构罚单、16起为人员罚单。

一、机构罚单    1.2024年4月,河南局对某证券营业部出具警示函,因该营业部个别员工将开户二维码交由他人协助开户。

2.2024年3月,宁夏局对某证券营业部出具警示函,因该营业部从业人员在从事证券经纪业务营销活动期间,存在委托他人招揽客户等问题。
3.2024年2月,深圳局对某证券营业部出具警示函,因该营业部部分从业人员于2021年至2022年间私下委托他人进行客户招揽。
4.2023年9月,浙江局对某证券营业部出具警示函,因该营业部存在员工委托他人从事客户招揽活动的行为,营业部对员工客户招揽活动管理不到位,未能严格规范工作人员执业行为。
5.2022年12月,贵州局对某证券营业部出具警示函,因该营业部经纪人存在委托他人从事客户招揽、将开户二维码交由他人协助开户等问题。
6.2022年2月,贵州局对某证券营业部出具警示函,因营业部存在营销人员将员工二维码交由他人协助开户等情况。
7.2021年12月,吉林局对某证券营业部出具警示函,因营业部客户经理康某存在委托他人从事客户招揽活动的行为,你营业部存在对员工客户招揽活动管理不到位,未能严格规范工作人员执业行为的情形。
8.2020年6月,天津局对某证券营业部出具警示函,因营业部财富顾问(营销经理)闫某、李某存在委托他人从事客户招揽活动的行为,营业部对员工客户招揽活动管理不到位,未能严格规范工作人员执业行为。    
二、人员罚单
1.2024年4月,河南局对某证券营业部员工许某丹出具警示函,因其从业期间,存在将开户二维码交由他人协助开户等行为。
2.2024年3月,宁夏局对某证券营业部员工王某皓出具警示函,因其任职期间,存在委托他人从事客户招揽活动等行为。
3.2023年3月,重庆局对证券营业部员工沈某某出具警示函,因其任职期间,存在委托他人从事客户招揽活动的行为。
4.2023年1月,湖北局对证券从业人员钱某出具警示函,因其存在委托他人从事客户招揽活动、在未取得证券投资咨询执业资格的情况下向客户提供投资建议的行为。
5.2022年12月,贵州局对某证券营业部员工罗某某出具警示函,因其存在委托他人从事客户招揽等问题。
6.2022年12月,贵州局对某证券营业部经纪人吴某出具警示函,因其任职期间存在委托他人从事客户招揽、将开户二维码交由他人协助开户等问题。
7.2022年9月,四川局对某证券营业部员工孙某某出具警示函,因其任职期间存在:在未识别客户信息情况下委托第三方从事客户招揽等问题。
8.2022年8月,四川局对某证券营业部员工郭某出具警示函,因其任职期间存在:在未识别客户信息情况下委托第三方从事客户招揽等问题。    
9.2022年4月,广西局对某证券营业部经纪人濮某某出具警示函,因其担任证券经纪人期间,存在委托他人从事客户招揽活动的行为。
10.2021年12月,吉林局对某证券营业部客户经理康某出具警示函,因其任职期间存在委托他人从事客户招揽活动的行为。
11.2021年11月,重庆局对某证券营业部从业人员李某某出具警示函,因其任职期间存在委托他人从事客户招揽活动的行为。
12.2021年11月,广东局对某证券营业部从业人员周某出具警示函,因其任职期间存在委托他人从事客户招揽活动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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