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事实婚姻、事实婚姻如何认定、事实婚姻认定依据是什么

2024/05/30 16:27:47 查看108次 来源:陈军律师

基本案情:
      1982年原告赵某、被告王某认识,1983年5月1日原、被告举行了结婚仪式后即开始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一直未进行结婚登记。被告为再婚,婚前有五个子女,婚后随原、被告共同生活。原、被告结婚后原告于1988年6月20日生女儿赵某丙、1992年1月29日生儿子赵某丁。原、被告婚后初期感情尚好,近几年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渐致矛盾激化,原、被告即开始分居生活,被告曾于2015年起诉与原告离婚,后又撤诉。2017年3月2日,原告再次起诉离婚。
原告诉称:原告赵某认为其与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诉请法院判令原、被告双方解除婚姻关系;依法分割原、被告的共同财产。被告辩称:被告王某同意离婚,要求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判决结果
      法院认为,原、被告虽未进行结婚登记,但两人以夫妻名义开始共同生活的时间在1994年2月1日前,且两人已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应按事实婚姻处理。两人虽婚后初期感情尚好,但后双方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并致矛盾激化,双方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且被告同意离婚,故应准予离婚为宜。原告述称的财产因其成年子 女对于财产的所有权主张权利,原告应先行确权,确定原、被告共同财产的范围,本案不作处理。判决:准予原告赵某与被告王某离婚。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01]30号)第五条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婚姻法》规定未办理结婚登记的男女应当补办结婚登记,但对于未补办结婚登记而起诉到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怎么处理,法律未作明确规定。从立法的本意来看,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区别对待。因此,《婚姻法解释》坚持过去司法解释中有条件承认事实婚姻的原则,对不属于事实婚姻的,视具体情况分别予以处理。如男女双方未登记而到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的,告知其应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如果补办,即从双方均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时起认可其夫妻关系并按离婚诉讼处理;不补办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这与以往对未经登记的情况除事实婚姻外,一律按解除非法同居关系处理的做法有所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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