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字理解存偏差,70余万诉求被驳回

2024/06/07 08:35:39 查看70次 来源:袁伟民律师

来源:中国法院网

 

  【裁判要旨】


  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按照所使用的词句,结合相关条款、行为的性质和目的、习惯以及诚信原则,确定意思表示的含义。“并”的字义解释为“并且”,合同约定,“国投公司未按约定交付房地产的,管业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国投公司按转让价款的5%支付违约金”,国投公司未按约定交付房地产,管业公司没有解除合同单独主张违约金,不予支持。


  【案情】


  2015年3月3日,恩施某管业有限公司(简称“管业公司”)以1555万元的投标价竞得建始县国投资本投资运营有限公司(简称“国投公司”)位于建始县城区的一宗房地产。其时,该宗房地产的一部分尚被另两家企业租用,国投公司限期2019年12月31日将房地产腾空并移交管业公司。双方签订资产转让产权交易合同,约定违约责任等条款:9·3约定,国投公司未按约定交付房地产的,管业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国投公司按转让价款的5%支付违约金。9·4约定,转让标的存在重大事项未披露的,管业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国投公司按转让价款的5%支付违约金;管业公司不解除合同的,有权要求补偿。合同签订后,管业公司全额支付了转让款,国投公司将房地产过户至管业公司名下。虽经国投公司、当地有关部门多次组织协调,另两家企业未在2019年12月31日之前搬离。管业公司于2020年5月4日以自己的名义起诉至湖北省建始县人民法院(简称“建始法院”),建始法院判决另两家企业搬离并支付管业公司2015年3月3日至搬离期间的房地产占用费。经法院执行,该两家企业已于2021年搬离,该宗房地产得以移交管业公司。该两家企业已按判决支付资金占用费数十万元,并就余下部分与管业公司达成分期履行协议。2023年10月,管业公司以国投公司迟延交付房地产为由诉至建始法院,要求国投公司支付违约金77.5万元。


  【裁判】


  建始法院认为,合同9·3没有与9·4一样,就国投公司违约之后,管业公司解除合同或不解除合同分别约定不同的违约责任,仅约定,“国投公司未按约定交付房地产的,管业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国投公司按转让价款的5%支付违约金。”国投公司未按合同约定交付房地产后,管业公司没有解除合同却单独主张违约金,与约定不符,不予支持,于2023年12月5日判决驳回管业公司的诉讼请求。管业公司不服上诉至恩施中院。恩施中院于2024年3月12日作出终审判决,认为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终审判决重点就双方争议的“并”的含义进行了阐述,认为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按照所使用的词句,结合相关条款、行为的性质和目的、习惯以及诚信原则,确定意思表示的含义。“并”在新华字典中的基本解释为“连词,并且”,管业公司将合同中国投公司未按约定交付房地产时,管业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支付违约金理解为管业公司不解除合同也有权要求支付违约金,将“并”解释为“或”,不符合其通常文义解释,且管业公司并未举证双方约定可作这样的解释。


  【评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依据本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确定争议条款的含义。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的解释,应当按照所使用的词句,结合相关条款、行为的性质和目的、习惯以及诚信原则,确定意思表示的含义。


  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对合同9·3理解不同,合同9·3约定,“国投公司未按约定交付房地产的,管业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国投公司按转让价款的5%支付违约金。”双方当事人对其中“并”的理解存在争议。法院根据新华字典解释其含义,符合文义解释要求。并且,结合合同9·4,这样解释也符合合同原意:9·3仅约定管业公司解除合同时国投公司如何承担违约责任,而未约定管业公司不解除合同时国投公司如何承担违约责任。否则,9·3应如9·4一样,分别就管业公司解除合同、不解除合同国投公司如何承担违约责任进行约定。在国投公司未按约定交付房地产的情况下,管业公司可选择解除合同并主张违约金,如该主张不如继续履行合同划算,也可以继续履行合同而不追究违约金。管业公司选择继续履行合同而不追究违约金的同时,主张违约金,不符合合同约定,无法得到法院支持。


  当然,不追究违约金,不妨碍管业公司在继续履行合同的同时,要求国投公司以赔偿损失(如果存在损失)等其他方式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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