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涉嫌组织卖淫罪,该案在本所主任唐裕文律师、江根荣律师努力下,最终成功取得取保候审的结果

2024/06/12 15:44:03 查看76次 来源:唐裕文团队律师

案情简介:

王某系某足浴店的经理,负责足浴店的经营事宜。公安机关根据第三方提供的线索,对王某的所在办公场所的全部人员进行拘留、讯问和调查,并以组织卖淫罪对该案立案侦查。之后,王某被公安机关拘留在某看守所。

 

案件经过:

王某的妻子委托广东国穗律师事务所唐裕文律师、江根荣律师作为其丈夫涉嫌组织卖淫罪一案的辩护人。唐裕文律师、江根荣律师在接受委托后,立即赶到看守所会见了王某,详细地了解案件情况,听取了王某的意见,并告知其享有的权利义务。同时,两位律师在了解分析完案情后,以无罪的理由写好《取保候审申请书》,并前往公安机关递交该《取保候审申请书》。在三个工作日后,公安机关以变更强制措施尚不足以防止其可能毁灭、伪造证据等可能,作出不同意取保候审的决定。

经过两个星期后,王某被拘留的时间已达22天,两位律师再次会见王某,进一步了解后续的案件情况,并认真分析了其行为的性质是否构成犯罪,再次以无罪的理由为其递交《取保候审申请书》。最终,公安机关采纳我方的意见,同意为其办理取保候审,将其予以释放,王某也得以在年前回到家中与亲人团聚。王某及其妻子对两位律师的专业能力和工作态度等表示高度的认可。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组织、强迫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上是你那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采取取保候审措施:

(一)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适用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二)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适用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三)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适用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继续侦查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规定,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

(一) 可能实施新的犯罪;

(二) 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三) 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四) 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五) 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应当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犯罪的性质、情节,认罪认罚等情况,作为是否可能发生社会危险性的考虑因素。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应当予以逮捕。

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律师结语:

当事人在侦查阶段想申请取保候审,应当尽快委托律师,律师在接受委托后应立即安排对当事人进行会见,与当事人取得有效的沟通,告知其相关的权利义务,以争取最佳的取保时机。在会见的过程中,从当事人口中了解完案情、听取其意见后,再认真分析其行为是否构成犯罪,若其行为并不构成犯罪的情况下,则应立即向侦查机关申请取保,尽力为其争取取保候审的结果,使其免于牢狱之苦,尽早与家人团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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