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公益诉讼的受案范围及立案条件

2024/06/19 15:46:33 查看170次 来源:京盟律师杜柏飞团队律师

  导读:在近几年的征收拆迁进程中,征收部门的违法征收、违法拆迁等行为屡见不鲜,有的征收部门的违法征收行为甚至损害了整个集体、整个社会的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公益诉讼的利益就是保护公共利益或者恢复、补偿受到减损的公共利益,或者是虽然没有公共利益受到侵害或者减损的事实,但是有一定的法律秩序和道德秩序需要诉讼保护的,都可以提起诉讼,这是诉权存在的基础。那么哪些情况可以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首先,行政公益诉讼的受案范围包括:一、损害公共利益的行政作为行为;二、损害公共利益的行政不作为;三、行政主体损害公共利益的抽象行政行为;行政公益诉讼是指检察院认为行政主体行使职权的行为违法,侵害了公共利益或有侵害之虞时,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职责。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职责的,人民检察院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征收拆迁过程中,征收部门不依法征收,不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征收工作,如果侵犯和损害大多数人甚至整个集体的补偿利益,就是符合行政公益诉讼的情形,我们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行政公益诉讼的请求。

  法律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四款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职责。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职责的,人民检察院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其次,人民检察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的程序。在我们遇到征收部门严重违法征收、野蛮拆迁等情况,不顾大多数被拆迁人的补偿利益甚至人身安全,就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请,要求人民检察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要求征收部门在限期内依法履行补偿职责,如果征收部门不依法履行职责,人民检察院就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职责。

  行政机关应当在收到检察建议书之日起两个月内依法履行职责,并书面回复人民检察院。出现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损害继续扩大等紧急情形的,行政机关应当在十五日内书面回复。

  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职责的,人民检察院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行政公益诉讼起诉书,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

(二)被告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证明材料;

(三)已经履行诉前程序,行政机关仍不依法履行职责或者纠正违法行为的证明材料。

  第二十三条 人民检察院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符合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及本解释规定的起诉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登记立案

  第二十四条 在行政公益诉讼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纠正违法行为或者依法履行职责而使人民检察院的诉讼请求全部实现,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准许;人民检察院变更诉讼请求,请求确认原行政行为违法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确认违法。

  最后,如果大家在遇到征收拆迁时,自己所在地的大部分村民或者邻居都对征收部门的行为有异议,可以请求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如果有相关法律问题,可以咨询我们,为您免费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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