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疑难案例】交通一级伤残,保险拒赔营养费与超同类医药费,团队力挽狂澜,终同等责任获赔99万余元!

2024/06/25 15:43:37 查看236次 来源:福建泽良律师事务所律师团队

案件背景  

2022年1月3日,七十多岁的黄大哥驾驶轻便二轮摩托车经过繁忙交叉口时,突然遭受命运的一击,不慎与对面行驶的小型轿车相撞,黄大哥未能避让成功。事故导致黄大哥弥漫性轴索损伤、创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等严重伤情。事故后他被紧急送往医院抢救,接受了接近一年的住院治疗和多次手术,随时具有生命危险。经交警认定,此次事故中黄大哥负同等责任。
这场事故导致黄大哥一级伤残,不仅给黄大哥带来了身体上的伤害,也给他的家庭带来了沉重的经济负担。医疗费用迅速累积,而家庭的经济状况并不允许他们轻易承担这样的开销。黄大哥寻求保险公司理赔,但保险公司声称要扣除部分费用。黄大哥的家人面临着巨大的财务压力,他们不得不寻求社会援助和公共募捐,以应对连绵不断的医疗开支。

选择委托  

在一次偶然的机会中,黄大哥家属在网络平台找到了我们团队,决定尝试寻求帮助。通过我们团队分析,黄大哥可能获得的赔偿金额高达90万余元。黄大哥家属听后深受启发,决定委托我们代理其索赔事宜。

处理流程  

在诉讼过程中,经过鉴定,保险公司认为医药费中应当扣除超同类费用24012.14元,并认为营养费5万元偏高,仅愿意支持1万元。
关于超同类费用,保险公司提供的鉴定实质是非医保鉴定,并没有对用药与医保目录内相同功效的药品进行分析及价格的确认,并对比出差价。因此,保险公司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应当对原告主张的医药费承担赔偿责任。
关于营养费,我们则认为黄大哥已经构成一级严重伤残,根据医嘱建议和营养康复需要,原告主张的营养费属于在合理范围之内。
经过艰难的一审和二审,法院最终支持了我们团队的观点。法院认定医药费超同类鉴定实质是非医保鉴定,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保险公司对其主张负有举证责任,因保险公司所举证据不足以证明黄大哥存在超出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同类医疗费用标准的费用,也无法证明该费用非治疗事故伤情所需,故保险公司主张无需赔付该费用依据不足。
因此,保险公司要求医药费扣除超同类费用24012.14元,法院不予支持。法院认定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黄大哥因案涉交通事故致一级伤残,医嘱建议加强营养摄入,一审法院酌定该费用为50000元并无不妥。
最终二审法院维持一审原判,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医疗费限额18000元、伤残赔偿限额180000元和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黄大哥993536.51元。

完美收官  

我们团队的介入下,黄大哥最终得到了应有的赔偿,最终获赔99万余元,其中营养费高达5万元,交通事故赔偿事宜得到了妥善的解决。
责任为先,全力以赴,我们团队在每一起交通事故案件处理中,始终坚持让每一位伤者享有法律的正义的信念,专业能力与细致服务并驾齐驱,只为让大家拿到应有的赔偿。同时也提醒了大家,遇到纠纷,积极寻求专业人士的介入,可以不懂,但不能不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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