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赔偿之-办理丧葬事宜产生的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

2024/07/01 10:45:17 查看4858次 来源:彭佩荣律师

交通事故赔偿之办理丧葬事宜产生的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

 

前言

  发生交通事故导致亲人离世,对每一个家庭来讲都是无法承受的灾难,而接下来的责任认定、赔付则是后继亲人们要面对的善后工作,在办理的很多的案件中,受害人家属都存在这样一个逻辑:在责任认定没有出具之前、在双方没有就赔偿达成协议之前,对逝者不进行安葬,并以此做为谈判的筹码,有没有效,这种做法可取吗?让我们从生效判决中寻找答案。


【审理法院】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案    号】2021)津03民终7953号

【裁判要旨】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处理丧葬事宜的交通费、误工费和住宿费是否包含在丧葬费中;《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中的赔偿项目并未列举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亦未使用“等”字这种可以作扩大解释的立法技术,因此,应理解为除了生前的相关费用外,涉及死亡的赔偿项目就是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而修订后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对此亦无相关解释。凌振友、吴艳华、王某、凌某1、凌某2主张办理丧葬事宜产生的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并无相关法律依据,一审法院支持此项费用欠妥,本院予以纠正。

 

【审理法院】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    号】2021)豫15民终3764号

【裁判要旨】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1、一审法院判决支持的赔偿数额是否正确,即:被扶养人生活费,办理丧葬事宜产生的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关于办理丧葬事宜产生的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能否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已经取消了亲属办理丧葬事宜的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该项赔偿不属于法定的人身损害赔偿项目,一审判决并无不当。

 

【审理法院】朝阳县人民法院

【案    号】2021)辽1321民初2522号

【裁判要旨】处理事故人员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法无明文规定,本院不予支持。

 

【审理法院】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    号】2022)闽04民终6号
【裁判要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就丧葬费的内涵而言,是安葬因受侵害而死亡的公民遗体所必须支出的费用,因各地殡葬风俗各异、费用种类繁杂、项目众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年修正)》第十四条关于“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的规定,就丧葬费确定了固定的一次性、量化、具体的标准,该标准不区分受害人职业、身份、工作、性别、年龄、生前生活在城镇还是农村,都适用同一标准予以确定。一审法院在法律规定的丧葬费标准之外,另行确定支付办理丧事人员误工费、交通费计3989.60元,显属不当,本院予以纠正。

判决分析

2022年5月1日新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实施后,删除了原司法解释的第17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3年版)》第十七条 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人身损害赔偿范围】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因此对受害人亲属因办理丧葬事宜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的主张已无法律依据,上述费用或者损失已不再纳入人 身损害的赔偿范围。
律师建议

发生造成亲属去世的交通事故,除非需要进行法医鉴定的,除此之外,千万不要以不安葬为筹码进行谈判,或者索赔,由此产生的费用是很巨大的,而且在目前的法律框架下,已经没有要求对方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的法律依据,只会给自己造成更大的损失。尽快入土为安,是对逝者最好的安慰,也是生者及时止损的必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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