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作出执行担保可否追加该第三人为被执行人

2024/07/02 18:25:00 查看5194次

赵江涛律师,北京市中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管委会副主任,金融机构合规部主任


答:不可以。但可以直接执行担保财产或保证人的财产。

 

所谓的执行担保人,是指在执行程序中,为担保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或者部分义务,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人。比较常见的情况是在申请人和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的情况下,执行担保人为被执行人履行债务提供担保。

 

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8条规定,执行和解协议中约定担保条款,且担保人向人民法院承诺在被执行人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时自愿接受直接强制执行的,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后,人民法院可以依申请执行人申请及担保条款的约定,直接裁定执行担保财产或者保证人的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担保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1条第1款规定,暂缓执行期限届满后被执行人仍不履行义务,或者暂缓执行期间担保人有转移、隐藏、变卖、毁损担保财产等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恢复执行,并直接裁定执行担保财产或者保证人的财产,不得将担保人变更、追加为被执行人。

 

因此,对于执行程序中为被执行人提供担保的执行担保人,首先,其地位并非“被执行人”,而是“执行担保人”,更谈不上追加其为被执行人的问题。其次,申请人不得申请追加执行担保人为被执行人,而是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向执行实施法官提出申请,由执行实施法官执行该执行担保人所提供的担保财产或保证人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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