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试用期能否延长

2024/07/02 19:02:59 查看777次 来源:吴中律师

根据劳动合同期限的不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了1个月至6个月的试用期。如果超过法定期限,则超出部分不作为试用期。因此,试用期期限必须在法律规定范围内,且不属于公司和员工可以协商一致进行延长的内容。

并且同一连续的劳动关系中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公司和员工在首次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时,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一旦确定后,双方均应严格遵守约定。公司可以因员工的工作表现优秀决定提前结束试用期,但不可以随意延长。

在实践过程中,如果双方约定的试用期已经达到法定最长期限,公司对劳动者的工作能力不太满意,则需要确定是否进行解除,如最终公司仍决定继续留用的,则应按照转正后的劳动关系对待,用人单位更不能再以试用期不符合岗位要求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三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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