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损害】被告人与保险公司承担责任的占比

2024/07/05 14:23:14 查看90次 来源:王小华律师

案情简介

2022年8月11日07时50分,在北京市大兴区京福线(104国道)朱大路口,赵某(本案被告一)驾驶车牌号为京N7xxxx的小型普通客车由西向北行驶,曹某(本案原告)驾驶车牌号为京B6xxxx的普通二轮摩托车由东向西行驶,被告一的车辆右侧与原告车辆前部接触,导致原告车辆接触部位损坏,原告受伤。事故发生后,原告送往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同仁医院急诊治疗,经诊断为胸部损伤、右侧多发肋骨骨折等。

案件分析

经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一全责,原告无责。

经司法鉴定,曹某事故损伤构成十级伤残。误工期为120日,护理期60日,营养期60日。经查,被告一驾驶的事故车辆在保险北京分公司(本案被告二)投有车辆保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故曹某具状委托我律师所代理维权,被告为姜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要求二被告承担原告因此次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

处理结果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判决:

一、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赔偿曹某各项损失合计388542.83元;

二、赵某赔偿曹某鉴定费4400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3552元。

现已全部履行完毕,当事人非常满意,向律所赠锦旗表示感谢。

律师结语

1、有合理的预期是当事人能够对诉讼过程配合、对审判结果认可的重要因素,如何结合司法实践和个案情况,通过交涉让当事人对案件结果有合理的预期,是执行律师沟通能力的体现;

2、打官司就是打证据,如何指导当事人完善证据材料,从而得以主张法律支持的最大化的利益,是执行律师办案能力的体现;

3、尽职尽责意味着执行律师既要在诉前凭借专业能力指导当事人完善证据材料,也要在诉讼过程中注重细节、据理力争,做到敢于为当事人发声,让当事人切实感受到律师在用心办案的执业态度。

 案情简介

2022年8月11日07时50分,在北京市大兴区京福线(104国道)朱大路口,赵某(本案被告一)驾驶车牌号为京N7xxxx的小型普通客车由西向北行驶,曹某(本案原告)驾驶车牌号为京B6xxxx的普通二轮摩托车由东向西行驶,被告一的车辆右侧与原告车辆前部接触,导致原告车辆接触部位损坏,原告受伤。事故发生后,原告送往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同仁医院急诊治疗,经诊断为胸部损伤、右侧多发肋骨骨折等。

案件分析

经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一全责,原告无责。

经司法鉴定,曹某事故损伤构成十级伤残。误工期为120日,护理期60日,营养期60日。经查,被告一驾驶的事故车辆在保险北京分公司(本案被告二)投有车辆保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故曹某具状委托我律师所代理维权,被告为姜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要求二被告承担原告因此次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

处理结果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判决:

一、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赔偿曹某各项损失合计388542.83元;

二、赵某赔偿曹某鉴定费4400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3552元。

现已全部履行完毕,当事人非常满意,向律所赠锦旗表示感谢。

律师结语

1、有合理的预期是当事人能够对诉讼过程配合、对审判结果认可的重要因素,如何结合司法实践和个案情况,通过交涉让当事人对案件结果有合理的预期,是执行律师沟通能力的体现;

2、打官司就是打证据,如何指导当事人完善证据材料,从而得以主张法律支持的最大化的利益,是执行律师办案能力的体现;

3、尽职尽责意味着执行律师既要在诉前凭借专业能力指导当事人完善证据材料,也要在诉讼过程中注重细节、据理力争,做到敢于为当事人发声,让当事人切实感受到律师在用心办案的执业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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