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执行过程中,债权人参与分配制度

2024/07/07 18:04:58 查看221次 来源:杨马强律师

一、参与分配制度

在执行的法律实务中,往往同时存在多位债权人,这就涉及到各债权人参与分配的顺序以及分配的份额。执行程序中的参与分配是指,在执行程序中,因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处置,各债权人向人民法院申请,由人民法院将被执行人的财产变价后向各债权人进行清偿的制度。

在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2020修正)》(以下简称执行规定)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0修正)》(以下简称民诉法解释),均对参与分配制度进行了规定。

《民诉法司法解释》第五百零八条规定,被执行人为公民或者其他组织,在执行程序开始后,被执行人的其他已经取得执行依据的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能清偿所有债权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参与分配。对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有优先权、担保物权的债权人,可以直接申请参与分配,主张优先受偿权。参与分配制度适用的前置条件是被执行人为公民或者其他组织,对于享有普通债权的债权人需取得相应的执行依据。

各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优先权的情形下的分配顺序,其中《执行规定》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多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金钱给付内容的多个债权人分别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各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的,按照执行法院采取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受偿;而《民诉法解释》第五百一十条规定:参与分配执行中,执行所得价款扣除执行费用,并清偿应当优先受偿的债权后,对于普通债权,原则上按照其占全部申请参与分配债权数额的比例受偿;最高人民法院于2021511日作出答复指出,《执行规定》中有关参与分配的分配顺序系执行程序中的一般规则,并不适用于被执行人资不抵债、申请执行人参与分配或者执行转破产等情形,而《民诉法解释》中有关参与分配的分配顺序则是对被执行人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的处理原则进行进一步的明确。

结论:当被执行人为公民或者其他组织,适用参与分配制度的前提下:

· 对于享有有优先权、担保物权的债权人,可以直接申请参与分配,主张优先受偿权;

· 对于享有普通债权的债权人,若被执行人资不抵债,则按比例分配;若被执行人财产足以清偿相关债务,则按照执行法院采取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受偿。

二、参与分配制度与破产制度的衔接

《民诉法司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三条规定,执行中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符合企业破产法第2条第1款规定情形的,执行法院经申请执行人之一或被执行人同意,应当裁定中止执行并将执行案件相关材料移送被执行人住所地法院;第五百一十六条规定,当事人不同意移送破产或者被执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不受理破产案件的,执行法院就执行变价所得财产,在扣除执行费用及清偿优先受偿的债权后,对于普通债权,按照财产保全和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先后顺序清偿。

一旦进入破产程序,即适用企业破产法以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处理。《破产法》第十九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百零二条第(1)项,人民法院已受理以被执行人为债务人的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第一百零五条,在执行中,被执行人被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的,执行法院应当裁定终结执行。基于此,进入到破产程序后,普通债权人将均不享有优先受偿权。

结论:当被执行人为法人主体,扣划账户资金款项不足以偿还全部债权时:

· 依据《民诉法司法解释》五百一十六条规定,当事人不同意移送破产或者被执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不受理破产案件的,执行法院就执行变价所得财产,在扣除执行费用及清偿优先受偿的债权后,对于普通债权,按照财产保全和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先后顺序清偿;

· 依据《民诉法司法解释》五百一十三条规定,若经申请执行人之一或被执行人同意,应当裁定中止执行并将执行案件相关材料移送被执行人住所地法院,适用企业破产法以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即普通债权人按照其享有的债权数额占总债权数额的比例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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