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视点丨故意伤害罪,我所成功为当事人争取到存疑不起诉决定!

2024/07/09 16:04:54 查看473次 来源:冯晓辉律师


01案情情况

基本案情

 

张三与李四因为土地纠纷发生争论后打架,公安机关认定李四用锄头棒挥打张三致其右手受伤,经鉴定,张三右第5掌骨骨折(完全性),其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 

 

 

 

02律师观点

专业分析

阅卷后律师发现本案认定打人事实的证据材料不充分,现有证据材料不能形成证据锁链,不足以排除合理怀疑,建议公诉机关作出存疑不起诉决定,具体如下:

1、虽有在场证人描述目睹打人经过,但证人对被殴打部位及细节过程描述不一致,存在逻辑性错误,且侦查机关未对作案工具锄头棒予以取证保全,没有提取锄头棒上是否有张三的皮肤组织、DNA等,不能证实锄头棒砸到了张三手部。

2、张三被殴打之后未见明显伤势,其后续多次手持铁棒重力挥打、自行倒地等行为,即使能够认定李四用锄头挥打到了张三的手部,也无法论证张三掌骨骨折与李四挥打锄头有因果关系,即张三掌骨伤情无法确定系什么原因导致的。

 

 

03案件结果

处理结果

 

公诉机关认为本案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遂对李四作出存疑不起诉决定。

链接:《刑法》

第234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232条 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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