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非住宅房屋被拆迁,也要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2024/07/10 16:22:42 查看118次 来源:京盟律师杜柏飞团队律师

案情简介:原告林某原有非住宅房屋座落于抚顺市东,洲区东,洲街四委十组。2011715日,抚顺市东,洲区土地储备整理中心公布“东,洲街道含情园社区(阿金沟口河堤)规划地块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201196日,原告(乙方)与抚顺市东,洲区土地储备整理中心(甲方)签订非住宅房屋征收产权调换协议书,协议约定“……二、乙方自愿选择产权调换房屋的结算办法:1、乙方被征收的非住宅房屋的建筑面积150.89平方米。5、因乙方的原房屋为非住宅,甲方自乙方征收之日起付给乙方停产停业补助费,自甲方通知乙方进户之日止。停产停业补助费的计算方法:乙方原房屋建筑面积150.89平方米×30元/月=4526.7元/月。六、违约责任:2、乙方自行解决过渡用房的,因甲方责任延长过渡期限,甲方应当自逾期之日起在原基础上加发0.5倍的临时安置补助费。”20191220日,抚顺市东,洲区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办公室发出“东,洲阿金沟口河堤地块回迁配户通知”,内容主要为:东,洲区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办公室定于20191225日对东,洲街道阿金沟口河堤地块居民,进行回迁安置选房。20191224日,抚顺市东,洲区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办公室就上述通知在抚顺日报发出公告。2020827日,东,洲区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办公室发出“东,洲区滨河城地块动迁居民领取钥匙通知”,内容主要为:阿金沟口滨河城动迁居民,2020831日到滨河城售楼处办理结算手续,并领取钥匙,过期不办理责任自负。原告于202268日交纳部分扩大面积款后领取钥匙。但被告一直未向原告支付停产停业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等补偿费用,故原告向一审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裁判结果(二审改判):一审法院支持了原告停产停业补助费,但一审法院认为,因本案协议系非住宅房屋征收的产权调换,原告不需要自行解决过渡用房,故不适用协议约定的违约责任中加发0.5倍过渡期临时安置补助费的条款,对该项主张一审法院未支持。林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过,撤销了一审法院的裁判并判决东,洲区经济发展中心限期内支付林某停产停业补助费、过度期临时安置补助费及搬迁补助费。

  争议焦点:东,洲区经济发展中心是否应当支付林某停产停业补助费、过渡期补助费、搬迁补助费及标准。

  律师观点:停产停业补助费和过渡期补助费,均为对房屋拆迁后无法正常经营或使用所给予的过渡补偿,二者本质上没有区别,停产停业损失或过渡期补助费本质上是一种过渡性费用损失,而非全部后期经营损失,故过渡期临时安置补助费不能因房屋是非住宅而不予支持。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拆迁协议的约定,不能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非住宅房屋被拆迁,各项补偿都不能少。

  广大的被拆迁人,如果遇到拆迁方以您的房屋为非住宅,不需要自行解决过渡用房为由,拒绝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一定要及时维权,若有任何法律问题,可以随时联系我们,免费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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