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青岛市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统计公告

2024/07/10 16:42:18 查看409次 来源:牛振平律师

2023年青岛市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统计公告


【通知要旨】


2023年青岛市社会平均工资7918元/月,简称“社平工资”


95020元÷12个月=7918元
2023年全市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为94915元,同比增长4.7%。其中,全市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95020元,同比增长4.5%。


2023年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为129241元,比上年增加5180元,同比增长4.2%。


2023年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为67944元,比上年增加3595元,同比增长5.6%。


附注:

1.指标解释

(1)单位就业人员:是指在本单位工作,并由单位支付劳动报酬的人员。

(2)工资总额:根据《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 工资总额是本单位在报告期内(季度或年度)直接支付给本单位人员的劳动报酬总额。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工资总额是税前工资,包括单位从个人工资中直接为其代扣或代缴的个人所得税、社会保险基金和住房公积金等个人缴纳部分,以及房费、水电费。

工资总额不论是计入成本的还是不计入成本的,不论是以货币形式支付的还是以实物形式支付的,均应列入工资总额的计算范围。

(3)平均工资:是指在报告期内单位发放工资的人均水平。计算公式为:

2.统计范围

城镇地区非私营法人单位和统计上认定的视同法人单位的产业活动单位。具体包括国有单位、城镇集体单位、联营、股份制、外商投资、港澳台商投资等单位。

城镇地区私营法人单位和统计上认定的视同法人单位的产业活动单位。具体包括私营有限责任公司、私营股份有限公司、私营合伙企业和私营独资企业。

工资统计主要统计法人单位的就业人员,而个体就业人员、自由职业者等非单位就业人员不在工资统计范围内。

3.调查方法


根据国家统计局制定的《企业一套表统计调查制度》和《劳动工资统计调查制度》,对一套表法人单位采用全面调查的方法,对非一套表法人单位采用抽样调查的方法。



社平工资相关解释


一、社平工资是什么?

社平工资是社会职工的平均工资的简称,通常指某一地区或国家一定时期内(通常为一年)全部职工工资总额除以这一时期内职工人数后所得的平均工资,通过该时期该范围全体职工的工资总额与职工平均人数之比而得到。通常由政府根据上年度的情况公布。

2019年4月1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的通知(国*发〔2019〕13号)》(俗称“13号文”),其中规定,“各省应以本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和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加权计算的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核定社保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合理降低部分参保人员和企业的社保缴费基数。”

二、社平工资一般都用在哪些计算基数上呢?

1.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上、下限(青岛市自2019年1月1日起按照省就业人员全口径工资)

根据《关于公布2018年度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通知》 (鲁人社字〔2019〕112号)和《关于印发青岛市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实施方案的通知》 (青政办发〔2019〕4号)有关规定,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使用2018年度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山东省统计局公布数据,2018年度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为65383元 (月均5449元)。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我市以此核定2019年度社会保险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

二、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在缴费申报时,可结合本人实际收入情况,在月缴费基数下限 (3269元)至上限 (16346元)之间申报缴费基数。

三、我市社会保险缴费基数调整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

2.确定经济补偿金3倍封顶的标准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依法向劳动者支付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的,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3.经济补偿免税的起点

根据《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3倍数额的部分,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

4.确定工伤人员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当前已修改为山东省全口径工资作为计算工伤待遇的标准依据

根据《山东省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 工伤职工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经职工本人提出,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以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分别支付本人22个月、18个月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36个月、30个月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工伤职工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以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支付本人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具体标准为:七级13个月,八级10个月,九级7个月,十级4个月;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为:七级20个月,八级16个月,九级12个月,十级8个月。

确定企业参保职工生育、工伤相关待遇支付标准(生育津贴、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一次性就业补助金、丧葬补助费、本人工资最低值)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2019年度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通知》(鲁人社字〔2020〕87号)规定,计发以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的相关工伤保险待遇时,以上年度省全口径平均工资作为基数。

根据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山东省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的实施意见》(鲁人社发〔2019〕33号)规定,……设区的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高于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暂以实施省级统筹时该设区的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发,直至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达到或超过实施省级统筹时该设区的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同时根据青岛市人社局《关于青岛市工伤保险待遇核准使用有关数据的通知》(青人社发〔2020〕83号)规定,一、我市自2020年1月1日起实行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2020年度工伤保险待遇政策涉及使用的上年度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仍以市统计局公布的2019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76328元(月均6361元)为基数计发。此后该标准不再调整,一直执行至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达到或超过我市2019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时为止。

目前,依据《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公布2022年度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人社字〔2023〕59号文件,2022年度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为84831元(7069元/月),故计算2023年青岛市企业参保职工工伤相关待遇支付标准时,因全省2022年度全口径月平均工资7069元已经高于青岛市2019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361元,故应以山东省上年度全省全口径月平均工资执行。

5.确定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治疗期间的生活费标准

根据《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规定,职工或童工收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在劳动能力鉴定之前进行治疗期间的生活费按照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确定,医疗费、护理费、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以及所需的交通费等费用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标准和范围确定,并全部由伤残职工或童工所在单位支付。

6.确定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金的标准

根据《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规定,职工或童工受到伤害,一次性赔偿金按照以下标准支付:一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

的16倍,二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4倍,三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2倍,四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0倍,五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8倍,六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6倍,七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4倍,八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3倍,九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2倍,十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倍。赔偿基数,是指单位所在工伤保险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

 7.非因公死亡一次性救济费标准(旧待遇2021年9月1日前)

依据青岛市劳动局、财政局、总*会《转发鲁劳发[1993]343号文件的通知》(青劳[1993]273号)规定“二、职工死亡直系亲属的一次性抚恤金和救济费,以本市上年度月社会平均工资为基数计发。因此,对于一次性救济费,统一按照职工死亡的本市上一年度月社会平均工资为基数计发10个月的工资。

8.人身损害赔偿中丧葬费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七条“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9.养老金计算的标准

基础养老金=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1+本人平均缴费指数)÷2×缴费年限×1%

文章来源:青岛市统计局、劳动法妙锦之劳资明解

免责声明:本公众号转载的信息,均会标明来源,且承诺转载仅出于传递更多信息的目的,不用于商业用途或者其他盈利性用途。如有侵权,烦请联系本公众号,本公众号会立即删除。

关于我们| 业务介绍| 加入律图| 帮助中心| 网站地图| 意见反馈| 不良信息举报 >>

Copyright©2004-2021 成都律图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蜀ICP备15018055号-1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川B2-201603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