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对外担保,配偶是否需要共同担责

2024/07/11 09:33:45 查看454次 来源:文湘桂律师

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夫妻一方或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维持婚姻家庭共同生活或者为共同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日常生活中,配偶在保证人处签字的情形屡见不鲜。当发生纠纷时,债权人通常是将夫妻双方作为被告一起告上法庭。

那么,夫妻一方对外担保,配偶是否需要共同担责呢?

夫妻一方对外担保之债,考虑到配偶一方往往没有享受其利益,一般不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并非所有担保之债均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审判实践中,通常从以下几个方面认定夫妻共同债务,即夫妻具有借贷的合意、债务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借债目的用于共同生活、家庭生活需要或共同生产经营等。

1)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一般认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是指通常情况下必要的家庭日常消费支出,包括衣食消费、日用品购买、子女教育支出等,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内涵和外延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不断变化。

2)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综上,夫妻一方对外担保形成的债务,是否属于共同债务,不能简单认定是或者不是,而是需要结合不同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具体分析。为了避免纠纷,夫妻双方应加强沟通,明确债务性质,合理评估风险。在涉及大额担保行为时,更要慎重考虑,确保夫妻共同财产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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