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查医疗机构是否误诊误治时应注意之判定要点?

2024/07/14 21:30:59 查看226次 来源:马恒宾律师

误诊:

1.不能以不良后果推定医方存在过错。

临床上很多疾病起病隐匿,疾病的早期症状和体征尚不典型,此时的临床诊断只是初步的、假定的,还需要通过观察甚至诊断性治疗加以验证,所以此时的论断带有很大的不确定性。当我们认定医方误诊时,一定要确定哪个时间点应该能够明确诊断,而此时的诊断依据是什么。

2.临床误诊不等于医疗过错。

临床上许多疾病需要通过病理学检查才能得以确诊,不能以病理诊断与临床诊断不符、入院诊断与出院诊断不符、住院诊断与门诊诊断不符认定医疗过错。判断医疗过错不是看诊断结果而是看诊断过程:诊断提出的依据;诊断的验证;鉴别诊断(包括会诊)等。

3.误诊不一定导致误治。

许多疾病虽然病因、病情、病变部位等各有不同,但是它可能是属于同一个范畴的疾病。临床上疾病有10000余种,但是病因的种类相对要少得多,而对因治疗又是重要的治疗原则,因此只要病因明确,对因治疗就可以取得满意的效果。例如,细菌感染发生在不同的部位,它所表现出的症状、体征和损害程度是不一样的,但是抗菌治疗的方法却是一致的。临床上的“异病同治”和“同病异治”说的就是这个道理。

误治:

1.错误治疗不等于医疗过错。

疾病诊断的不确定性决定了治疗方法的不确定性,如上所述,疾病的早期尚不足以确诊,此时的治疗方案是依据初步诊断(后来证明是错误的)而制定的,此时的治疗更多是一种试验性或验证性治疗,此时的治疗即使被定义为误治,也不应视为医疗过错。

2.不以治疗效果推定医疗过错。

如上所述,一种疾病可能有明确的治疗原则,但尚未形成统一的治疗规范,应该允许医生在遵循治疗原则的前提下根据自己的经验、习惯去选择不同的方法,前提是:(1)所使用的方法是临床普遍使用的方法;(2)所使用的方法是建立在“获益”和“风险”比较之上。后者表明医生已经尽到“合理谨慎注意义务”并已“运用临床最佳判断”。不能以治疗效果不好去认定某种治疗方法存在过错,因为不同的个体对药物及治疗手段的反应也有差异。

因此,在评价医疗机构诊疗行为是否误诊误治时应结合具体时间节点和具体情形综合分析,当然还要考虑到诊疗行为和损害后果之间的相关性,科学分析,综合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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