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减员,未如实选择减员原因导致员工无法领取失业保险金,能向公司主张赔偿吗?

2024/07/16 19:27:45 查看427次 来源:吴中律师

失业保险金,是指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依法支付给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基本生活费用,是对失业人员在失业期间失去工资收入的一种临时补偿。根据法律规定,员工参保缴费1年以上以及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就可以依法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员工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有哪些情形?

员工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1、劳动合同期满或用人单位主体资格消亡终止劳动合同;2、用人单位因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客观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解除劳动合同;3、用人单位因员工违纪、违反规章制度等原因,或虽无过错但不能胜任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4、用人单位与员工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5、因用人单位欠薪欠缴社保等违法行为导致员工主动解除劳动合同;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公司未如实选择减员原因导致员工无法领取失业金能向公司主张赔偿吗?

公司应依法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在员工离职时依法如实办理社保减员,符合法定情形即应选择“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作为社保减员原因,而不能仅凭公司方主观理解甚至任意选择“员工本人意愿解除劳动合同”等错误减员原因。

若公司在为员工办理社保减员时如实按照“非本人意愿解除劳动合同”,根据员工缴纳失业保险的年限员工本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但因为公司错误减员,且无法通过变更减员原因的途径进行补救,而造成员工无法领取失业保险金的,那么公司的减员行为与员工无法领取失业保险金之间具有直接因果关系,员工有权向公司主张赔偿失业保险金损失。

根据员工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累计缴费失业保险的年限确定员工可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长短。在遇到公司随意变更社保减员原因导致员工无法申领失业金的情况时,员工可以计算下自己的社保缴费时间进而得出自己的失业保险金损失,后向公司主张赔偿。

 

法律依据:

《失业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照规定同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  第十三条

失业人员符合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其中,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包括下列情形:  

(一)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二)由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由用人单位提出解除聘用合同或者被用人单位辞退、除名、开除的;  

(五)劳动者本人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失业保险条例  第十七条 

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足5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2个月;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足10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8个月;累计缴费时间10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24个月。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是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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