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产算婚后财产吗?

2024/07/18 17:11:10 查看82次 来源:马政鹏律师

基本案情


华1与谭某于2016年11月30日登记结婚,于2016年12月24日生育一子小华。华1的父亲老华于2017年8月因病去世,老华生前有房屋一栋,育有华1在内的3个儿子。


2019年5月21日,华1与谭某签订《离婚协议》,在民政局协议离婚,其中约定男方名下的老房子一半产权归小华所有,与女方无关。华1于2023年8月27日通过微信向谭某发送华1、华2、华3兄弟三人于2023年7月13日签订的《房屋分割协议》,该协议商定房屋过户给华3,华3拿出660万元均等支付给华1、华2。


但随后的几年里,华1并未进行涉案房产份额对应财产的转让,从声称延迟履行到提出撤销对小华的“赠与”,谭某遂将其诉至法院产生此纠纷。


案情解读


根据双方当事人的陈述与辩解,本案的争议焦点归纳为:


1、华1继承的房产份额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2、案涉《离婚协议》中的赠与条款是否成立并有效?


3、华1对《离婚协议》中约定的赠与条款是否可以反悔撤销?


法院认为,双方当事人的陈述与《离婚协议》约定能够相互印证,双方所约定的赠与财产实际存在,即华1继承的老华房产的一半。结合本案查明的事实,华1继承的房产份额应当属于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华1与谭某签订离婚协议约定将继承房产份额的一半赠与儿子小华,是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的处理。


小华出生于2016年12月24日,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接受赠与系纯获利益行为,法定代理人可代为行使相关权利,本案中谭某作为小华的法定代理人与华1签订协议,已明确作出接受赠与的意思表示,赠与合同成立。华1与谭某签订协议将华1继承的房产份额的一半赠与小华,是夫妻双方共同财产的处理,并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属有效约定。


关于华1对《离婚协议》中约定的赠与条款是否可以反悔撤销的问题,结合本案查明的事实,华1与谭某签订离婚协议将继承老华房产的一半赠与儿子小华系华1、谭某就双方婚姻关系解除后共同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作出综合处理的一部分,与离婚协议中的其他内容属于一个整体而不可分割,系具有身份关系和道德义务性质,不同于一般赠与,不属于可撤销的情形。


法条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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