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婚姻知名律师:股权转让产生的债务是否构成夫妻共同债务?

2024/07/23 10:04:03 查看136次 来源:李晓娟律师

男方婚内将股权转让给第三方,转让时注册资本未实缴。后第三方向公司主张转让股权钱的债务,新股东要求男方承担。男方认为债务发生在婚姻存续期间,要求女方一起承担。对于这个问题,法院会怎么判呢?

裁判要旨:

女方并非《股权转让协议书》的当事人,该合同的约定对女方并不发生法律效力,无证据证明女方对男方与新股东之间的股权转让事宜知情,男方亦未因该股权转让行为获利并将所获利益用于家庭共同生活,故男方因股权转让所负债务不属于其与女方的夫妻共同债务。

案情:

A公司成立于2016年12月27日,男方原系该公司唯一股东、法定代表人。

2023年8月20日,男方将其持有的A公司100%股权转让给新股东,由于甲方尚未实际出资,该次股权转让的价格为0元。

约定之前公司发生的全部债务由男方以个人资产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与新股东无关。

2023年11月28日,公司员工及第三方公司起诉A公司承担工伤赔偿责任和合同债务。这两笔债务都是在男方转让股权之前形成。

男方与女方于2001年8月13日登记结婚,2022年9月29日女方起诉离婚要求分割男方名下公司股权,法院于2023年4月18日判准双方离婚但驳回女方主张的分割男方名下公司资产等其他诉讼请求。

新股东起诉至法院,主张男方向A公司支付债务金额;女方对男方应支付的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一审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认为,新股东作为与男方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书》的合同相对方,有权向男方主张相应的合同权利。

男方因股权转让所负债务是否构成夫妻共同债务?

根据《民法典》第1064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本案中,女方并非《股权转让协议书》的当事人,该合同的约定对女方并不发生法律效力,无证据证明女方对男方与新股东之间的股权转让事宜知情,男方亦未因该股权转让行为获利并将所获利益用于家庭共同生活,故男方因股权转让所负债务不属于其与女方的夫妻共同债务。

且男方在婚内转让其名下股权的行为并未告知女方取得其同意,新股东亦未对此进行核实,反而在本案中主张由女方对股权转让所产生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不符合诚实信用的原则。

综上,对新股东要求女方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男方上诉,要求女方共同承担债务。

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有关公司债务、股东债务配偶是否承担问题,可以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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