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醉手术后,患者发生缺血缺氧性脑病,医方责任应如何认定?

2024/07/23 14:53:03 查看845次 来源:唐雪榕律师

一、诊疗过程

患者因摔倒致左腕关节肿痛、畸形伴活动受限21天余,于2017年8月13日到医方住院治疗,于2017年8月14日行左侧桡骨远端粉碎性骨折切开复位内固定术,术中患者突发心跳、呼吸停止,医方给予心肺脑复苏及高级生命支持等处理后,转全麻继续完成手术,术后患者仍处于昏迷状态,后转入其他医院继续治疗;后鉴定评定为“器质性智能损害(边缘)、器质性情感障碍”的十级伤残。

 

二、司法鉴定

1、鉴定认为医方术前评估不审慎,其术前小结记录血糖、心电图正常,而实际上术前血清葡萄糖含量测定21.02mmol/L(参考范围: 3.89-6.11),心电图示侧壁心肌梗塞的可能性,医方并未进一步检查心肌 酶谱和心脏彩超,以进一步评估心脏功能。

2、鉴定认为术中医方在患者复苏后未观察患者的意识状态,必然导致对患者的整体状态的评估不足,此时改局麻为全麻继续手术,使得脑血流和脑代谢降低,可能会导致脑缺血缺氧的情况进一步加重,最终引起后遗症。

3、鉴定认为患者术中突发心跳呼吸骤停,医方未及时告知家属,医方的行为存在不足。

综上,鉴定认为医方诊疗行为与患者目前后果存在因果关系,应承担21%-40%的医疗责任。

 

三、法院判决

判决医方承担百分之三十的责任,医方向患者赔偿45932.52元及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

 

四、本律师分析

鉴定认为医方存在过错正确,但认为医方要承担次要责任明显过轻,分析如下:(1)因本案例并非属于急诊手术的情形,属于择期手术,所以医方必须要确保患者身体各情况适合手术的情况下才择期手术。因为患者到诊时血糖升高21.01 mmom/L,医方本应要先处理控制好血糖情况,即便医方认为患者有外伤史,患肢疼痛,创伤后可能出现应激性血糖升高,但这种异常情况也是需要观察和治疗,不能仅以应激性来解释患者高血糖的情况。2)医方认为术前心电图报告怀疑侧壁心肌梗塞,但医方认为是心电图机器出现了故障的原因所以作出了异常的心电图,但医方并未进一步检查和观察,本病例可以择期手术,医方完全有时间进一步检查和明确患者心血管情况,仅以心电图仪器有故障为由拒绝给患者进一步检查,这明显是错误。3)医方给患者使用的臂丛麻醉,但由于手术时间过长,医方也没有预见性改用全麻,在臂丛麻效果减退时,直接导致患者出现心跳呼吸停止,所以医方在手术及麻醉方面存在过错。(4)在患者复苏后未观察其意识状态,对患者的整体状态的评估不足,改为全麻继续手术,使得脑血流和脑代谢降低,导致脑缺血缺氧进一步加重,最终引起后遗症。医方上述这些过错其实是导致患者发生缺氧缺血性脑病的主要原因,但鉴定意见书认定为次要责任,明显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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