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疑难案件】单位未缴纳社保,拒不赔偿,委托团队,判决赔偿款16万余元!

2024/07/24 09:49:41 查看132次 来源:福建泽良律师事务所律师团队

案件背景  
2022年04月14日03时00分许,梁大哥在单位锅炉房一楼清理除尘塔底部结灰,因内墙焦块意外脱落砸伤本人。经医生诊断,他的右肩胛骨骨折,右侧第2、3、4肋骨骨折,并被评定为十级伤残。

与此同时,梁大哥入职多年,单位未依法为其缴纳社会保险。梁先生多次找单位协商赔偿,但是单位仍不为所动,没有任何支付其赔偿的意向。

选择委托  

在梁大哥的赔偿款迟迟得不到着落的情况下,梁大哥主动找到了我们团队咨询,我们与梁大哥详谈他合法应得的赔偿项目,梁大哥才意识到,除了工伤赔偿款,他还可以向单位索要因没有缴纳社会保险产生的经济补偿金。由于梁先生入职多年,经济补偿金可以达到本人八个月的工资,这是一笔不小的数目!
梁大哥迫切地咨询我们团队有没有机会拿到应有的赔偿,我们团队表示有机会之后,并向梁大哥展示了我们助当事人拿到经济补偿金和工伤赔偿款的几个案例后,梁大哥当即作出决定,委托我们团队处理他案件后续的事宜。

处理流程  
面对这一用人单位极其不配合的案件,我们团队接到任务后迅速地投入到解决梁大哥工伤案的全面调查工作中。
经调查发现,这个案件有三处难点:

第一点是由于劳动争议案件诉讼成本较低,单位为了拖延时间逃避法律责任坚称要走完法律程序,意味着案件很可能要到二审结束。
第二点是该单位已经出现了资不抵债的情形,进入破产重整阶段,这就需要尽早去申报债权,以便债权确认后能够顺利拿到赔偿款。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第三点是本案中解除劳动关系有两个理由,第一个理由是基于工伤,第二个理由是基于单位未缴纳社会保险,若是仲裁或法院只认可因为工伤解除劳动关系,那就无法拿到经济补偿金。

在劳动仲裁开庭前,仲裁庭有组织调解,单位明确表示不愿意支付梁大哥经济补偿金,因此仲裁有序开庭审理,案件审理结束仲裁庭认为我方解除劳动关系的理由不是基于单位未缴纳社保,最后裁决未支持我方经济补偿金的仲裁请求。单位的抗辩理由为: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支付经济补偿金,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

理由如下:

1、申请人主张经济补偿金不应予以支持。申请人自2022年12月19日起无故旷工,属于单方解除劳动关系的行为。

2、申请人主张因未缴纳社会保险的经济补偿不应予以支持。根据《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申请人并未就被申请人未为其缴纳社保为由向被申请人提出解除劳动关系进行举证,故申请人该项请求不应予以支持。
劳动仲裁庭支持了单位的抗辩理由。我们团队一筹莫展,如何才能为梁大哥早日争取到该笔经济补偿金和其他工伤保险待遇赔偿款。
劳动仲裁审理完结之后,为了解决梁大哥经济上的燃眉之急,早日拿到经济补偿金和工伤待遇,我们团队便紧锣密鼓地展开了进一步的诉讼和及时申报债权的工作。
在一审开庭之前,我们团队通过新一轮的案例检索和法律分析,向一审法院提交了以下意见:
国家建立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是用人单位的强制性义务,被告在仲裁阶段明确承认原告自2015年1月份入职被告单位以来,被告均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原告在仲裁阶段以书面形式向被告提出因被告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解除双方劳动关系。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以及第四十七条规定,原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我们团队的坚持下,一审最终翻盘,但单位却扬言不服一审判决,要进行上诉。
与此同时,我们团队联系破产管理人得知,单位已经有序进行了破产重整计划,庭审结束当天已经是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最后一天,故我方依法帮梁大哥及时申报了债权,以便判决生效后能够顺利拿到赔偿款。单位破产管理人为了多赚取管理费并在上诉期限最后一天进行上诉拖延时间的行为是对法律尊严赤裸裸的践踏!
根据该判决,单位需依法支付梁大哥八个月的经济补偿金57079.36元,加上其他的工伤保险待遇,合计169332.72元。

等待结果  

我们团队的坚定支持下,梁大哥一审获得了这场艰难的法律之战的胜利,现因单位上诉,案件进入二审审理阶段等待判决,与此同时我方也成功为梁大哥申报了债权,以便债权确认之后能够顺利获得赔偿款,有很大的希望获赔16万余元!整个过程跌宕起伏,一度陷入低谷,但得益于我们团队的不懈努力,希望能够为梁大哥取得令人满意的结果!
梁大哥的维权案例为我们提供了宝贵的启示:遇到合法权利被侵犯时我们不能退让,而是应及时寻求专业的法律支持,绝不妥协以保护我们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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