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劳动报酬问题产生争议时,举证责任如何分配?

2024/07/24 19:06:11 查看98次 来源:吴中律师

实践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经常因为劳动报酬问题产生争议,比如劳动报酬少发、晚发或不发,因为劳动报酬涉及到劳动者的日常生活切身利益,所以相关纠纷频发也不足为怪。正常来说,产生纠纷应本着“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但由于劳动纠纷案件较多,以及劳动者可能缺乏相应法律意识,在纠纷产生时劳动者个人可能无法对其主张进行举证,把举证责任一律交给劳动者进行的话,不利于劳动者的权益维护。所以法律给用人单位设定了留存工资支付记录以备查的义务。

根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书面记录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数额、时间、领取者的姓名以及签字,并保存两面以上备查。用人单位在支付工资时应向劳动者提供一份其个人的工资清单。为了保障农民工工资的正常发放,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工资支付周期编制书面工资支付台账,并至少保存3年。用人单位向农民工支付工资时,应当提供农民工本人的工资清单。

  故,当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劳动报酬问题产生争议时,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工资支付周期编制工资支付记录表,并至少保存二年备查,涉及农民工工资支付的,应当至少保存三年。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劳动报酬问题产生争议时,在上述保存期间内,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超出这一期间的则应适用“谁主张,谁举证”的证明责任分配规则。“两年”或“三年”从劳动者申请仲裁之日起往前推算。

 

 

法律依据: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六条

用人单位应将工资支付给劳动者本人。劳动者本人因故不能领取工资时,可由其亲属或委托他人代领。  

用人单位可委托银行代发工资。  

用人单位必须书面记录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数额、时间、领取者的姓名以及签字,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用人单位在支付工资时应向劳动者提供一份其个人的工资清单。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15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工资支付周期编制书面工资支付台账,并至少保存3年。  

书面工资支付台账应当包括用人单位名称,支付周期,支付日期,支付对象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工作时间,应发工资项目及数额,代扣、代缴、扣除项目和数额,实发工资数额,银行代发工资凭证或者农民工签字等内容。  

用人单位向农民工支付工资时,应当提供农民工本人的工资清单。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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