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母亲名买房,母亲故去过户遭其他子女阻拦,律师帮我胜诉

2024/07/24 22:28:20 查看80次 来源:靳双权律师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原告诉称

周先生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

1. 判定被继承人张某名下位于北京市海淀区一号房屋由其继承。

2. 诉讼费由其与陈某、周先生、周某杰、周某旭 共同分担。

 

**事实及理由**:

张某与周某鹏育有子女周某峰和周先生。周某鹏于 1992 年 11 月 11 日离世,此后张某长期与周先生及其爱人吴女士共同生活。张某系家庭主妇无生活来源,周先生尽了主要赡养义务。

2006 年 2月 14 日,周某峰签名同意以张某名义购买北京市海淀区一号房屋,购房费用由周先生承担。张某于 2007 年 4 月 22 日去世。2007 年 6 月 3 日,周某峰亲笔书写因未尽赡养义务放弃继承父母周某鹏、张某的房屋遗产。周某峰于2012 年 2 月 29 日去世,其生前与配偶陈某育有三女,分别为周先生、周某杰、周某旭。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周先生遂诉至法院。

 

被告辩称

**陈某、周某杰、周某旭 辩称**:

期望法院查明本案事实后作出裁判。近 20 年来,双方交往密切,然而周先生从未告知他们房屋已转为商品房。他们认为,继承权纠纷的诉讼时效应自继承人知晓且应当知晓权利被侵犯时起两年内计算,周先生在周某峰去世十年后才起诉,有违常理。

对于北京市海淀区一号房屋,他们主张该房屋并非张某去世时的遗产。此房屋的不动产权证于张某去世后两年才办理,职工参与单位房改,未办理产权证则不享有房屋产权,故而不属于遗产,在取得房产证之前所做的任何表示均无效。关于放弃继承声明,他们均不认可,称周某峰生前从未向家中提及或书写过放弃继承的文件。至于购房款支付问题,张某从未谈及购房之事,也未提及购房款的情况。周某峰与父母关系良好,尤其对父亲尽孝甚多,现有证据无法证明周某峰作出了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

 

法院查明

周某鹏与张某系原配夫妻,婚后育有子女周某峰和周先生。周某鹏于1992 年 11 月 12 日因病死亡注销户口,张某于 2007 年 4 月 22 日死亡。周某峰与陈某系夫妻,婚后育有三名子女,即周先生、周某杰、周某旭,周某峰于 2012 年 2 月 29 日死亡。

2006 年 3月 8 日,张某与北京某单位签订《北京某单位出售公有住房协议书》,约定张某以成本价购买位于北京市海淀区一号房屋(以下简称涉案房屋),房价款 41369 元。涉案房屋于 2008 年 7 月 15 日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登记在张某名下。

 

**周先生的证据及对方质证**:

周先生主张购房时周某峰同意以张某名义购买且购房款由其交纳,为此提交以下证据:

1. 房价计算表、购房收据、手续费发票。

2. 购房申请书,周某峰在落款处签名并注明同意。

 

陈某、周某杰、周某旭 对证据 1 的真实性认可,但认为不能证明购房款系周先生交纳;对证据 2 的真实性不予认可,认为该申请系变更承租人申请,与购房无关,周某峰从未向家人提及购房一事,且因时间久远,无法辨认同意字样是否为周某峰本人所写。

 

**周先生主张周某峰放弃继承及对方意见**:

周先生主张周某峰已放弃继承,涉案房屋应由其一人继承,为此提交周某峰于 2007 年 6 月 3 日书写的证明两份。其一内容为“因我长期没有尽到扶养我父亲和母亲的义务,所以我自愿放弃父亲周某鹏与母亲张某房屋遗产继承”,落款处有周某峰签名及手印;其二内容为“我同意父亲周某鹏和母亲张某房产归我妹妹周先生妹夫吴女士居住继承”,落款处有周某峰签名及手印。

 

陈某、周先生、周某杰、周某旭 对两份证明均不予认可,称周某峰从未向家人提及此事,且证明中仅提到居住问题,未涉及房屋所有权的表述。经询问,陈某、周先生、周某杰、周某旭对上述两份证明均不申请笔迹鉴定。

 

裁判结果

张某名下位于北京市海淀区一号房屋由周先生继承。

 

律师点评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本案中,涉案房屋系张某于周某鹏死亡后购买,张某在世时已签订购房协议书并交纳全部购房款,应属张某的个人财产。虽房屋产权证在张某死亡后取得,但不影响该房屋作为张某的遗产由其继承人依法继承。周先生主张周某峰于张某死亡后以书面方式作出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并提交了证明原件。陈某、周某杰、周某旭虽不予认可,但未提交相反证据予以反驳,且不申请对证明进行笔迹鉴定,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法院对周先生提交的证明予以采信。对周先生要求继承涉案房屋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从这个案例中可以获得以下几点启示:

继承人权利和义务的明确:

案例中涉及到继承人是否尽到赡养义务以及放弃继承的表示等问题。这告诫我们,在处理继承纠纷时,要明确每个继承人的权利和义务。对于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继承人,应当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保障其合法权益;而对于放弃继承的表示,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和条件。

诉讼时效的把握:

陈某等被告提出了关于诉讼时效的观点,但未被法院采纳。这提示我们,在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时,要准确判断诉讼时效的起算点和期限,合理安排诉讼策略。同时,也要提醒当事人及时行使自己的权利,避免因超过诉讼时效而导致权益受损。

笔迹鉴定的运用:

在面对对方提供的关键证据,如周某峰放弃继承的证明,陈某等人不申请笔迹鉴定,导致承担了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这表明,在诉讼中,对于有争议的关键证据,如果认为可能存在问题,应当积极申请相关的鉴定程序,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每个案件都有特殊性,需要律师对案情进行细致的分析,才能有专业的判断,我们团队擅长处理各类房屋纠纷,如果您遇到相似案件,我们真诚的希望您可以来电详细说明情况,我们会尽力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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