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7/26 10:55:47 查看105次 来源:王小华律师
案情简介
2021年8月5日10时许,在北京市丰台区丰台某驾校门口,司机殷某驾驶车牌号为京AASxxx的轻型普通货车由南向北行驶,我方当事人刘某骑电动自行车由南向北行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刘某受伤。事故发生后,刘某被送往北京丰台医院治疗,经诊断事故损伤主要为右足第五跖骨基底骨折。
案件分析
经交警认定,司机殷某有机动车进入非机动车道或者非机动车道通行范围内,刮撞非机动车的过错行为,为全部责任;刘某为无责。经司法鉴定,误工期为100日,护理期为60日,营养期为90日。经查,殷某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处投有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因对保险赔偿标准不满(不认可误工损失,只认可120元/天标准的护理费),刘某具状委托我律师事务所代理维权,刘先生希望自己和陪诊家属因事故误工的损失能够获得公平的对待。经指导当事人准备材料、组织证据,向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起诉,被告为司机殷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
处理结果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判决: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赔偿刘某各项损失共计44286元(其中护理费酌按200元/天标准支持,误工费酌按6000元/月标准支持)。二、被告殷某支付刘某鉴定费2200 元并负担鉴定费830.96元。现已履行完毕,当事人满意,赠锦旗致谢。
律师结语
1、有合理的预期是当事人能够对诉讼过程配合、对审判结果认可的重要因素,如何结合司法实践和个案情况,通过交涉让当事人对案件结果有合理的预期,是执行律师沟通能力的体现;2、打官司就是打证据,如何指导当事人完善证据材料,从而得以主张法律支持的最大化的利益,是执行律师办案能力的体现;3、尽职尽责意味着执行律师既要在诉前凭借专业能力指导当事人完善诉讼条件,也要在诉讼过程中注重细节据理力争,做到敢于为当事人发声,让当事人切实感受到律师在用心办案的执业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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