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化刑事为民事,最大化依法维护当事人权益

2024/07/26 11:04:45 查看56次 来源:王小华律师

案情简介

  2022年9月20日16时55分,在北京市丰台区小屯路东辅路T20030号灯杆处,于某驾驶电动自行车由南向北行驶,赵某驾驶自行车由北向南驶来(被认定为逆行),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两车损坏,于某、赵某受伤,后于某经抢救无效于2022年11月11日死亡。  若本案事故认定赵某为主要责任,则赵某将被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刑事责任,赵某委托我律师事务所代理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复核和应诉,诉求为免于被追究刑事责任、合理负担案件赔偿责任。

案件分析

  经代理律师参与事故调查论证,本次事故中于某驾驶车辆的车速大于29.1km/h,超过道路规定的15 km/h的一倍车速,属于严重超速,超过非机动车25km/h的最高设计时速,依法应当认定为违法改装的机动车、无照驾驶的情形,根据调取后方公交车监控视频,于某还具有闯红灯的违法情节,故基于违法事实,于某应当承担本次事故同等或主要责任。  于某驾驶机动车未佩戴安全头盔而死于颅脑损伤,对损害结果的扩大亦负有责任。丰台交通支队在未进行车辆类型司法鉴定就予以发还于某车辆的情况下,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于某与赵某负有同等责任,赵某不承担刑事责任。  双方对责任比例不服提出事故复核,复核维持同等责任认定。于某家属诉至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要求赵某赔偿1417248.66元,赵某在本案中提出反诉和司法鉴定申请。由于赵某未达到伤残等级,故诉中撤回人身损伤鉴定申请,丰台区人民法院亦未予进行事故车辆类型鉴定。

处理结果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判决:一、赵某给付于某家属赔偿金999197.99元;二、于某家属给付赵某医疗费23386.89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00元、营养费1125元、护理费3375元、误工费10534.5元、交通费15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500元。当事人认可判决结果,现已履行完毕。

律师结语

(1)有合理的预期是当事人能够过程配合、结果认可的重要因素,如何结合司法实践和个案情况,通过交涉让当事人对案件结果有合理的预期,是执行律师沟通能力的体现;

(2)打官司就是打证据。如何指导当事人完善证据材料,从而得以主张法律支持的最大化的利益,是执行律师办案能力的体现;

(3)尽职尽责意味着执行律师既要在诉前凭借专业能力指导当事人完善诉讼条件,也要在诉讼过程中注重细节、据理力争,做到敢于为当事人发声,让当事人切实感受到律师在用心办案的执业态度。


关于我们| 业务介绍| 加入律图| 帮助中心| 网站地图| 意见反馈| 不良信息举报 >>

Copyright©2004-2021 成都律图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蜀ICP备15018055号-1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川B2-201603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