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校实习生与用人单位是否构成劳动关系?

2024/07/31 19:20:42 查看286次 来源:吴中律师

实习是大多数在校大学生都会经历的,有的大学生实习是为了完成学校的安排以便顺利毕业;有的大学生实习是为了勤工助学;有的大学生实习是为了充实自己而参加社会实践活动;有的大学生实习是为了积累充足工作经验以便更早适应职场环境。当大学生在企业工作期间受伤时,大学生和企业常常就“是否构成工伤”产生争议。判断大学生是否构成工伤最重要的是判断大学生与企业之间是否构成劳动关系。本文对此作出如下分析。

一、如何认定构成劳动关系?

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工作,成为用人单位的成员,从用人单位定期领取劳动报酬的法律关系。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是构成劳动关系的主体,二者之间存在经济关系以及行政隶属关系。行政隶属关系是指人身上的从属性,即双方劳动关系确立后,劳动者不仅要向用人单位提供劳动,还必须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并服从其安排等,从而成为用人单位稳定的内部成员。

可见,认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是否构成劳动关系,关键在于判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是否存在劳动法上的隶属关系。“隶属性”是劳动关系的本质特性,具体包括人身、经济和组织上的隶属性。“人身隶属性”是指劳动关系确立后,劳动者除向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外,必须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并服从其安排等;“经济隶属性”表现在劳动者通过劳动换取劳动报酬,用人单位要对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组织隶属性”是指劳动关系存在期间,劳动者始终作为用人单位的稳定的内部成员,接受用人单位的指挥与管理。

综上所述,认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构成劳动关系,最重要的就是证明双方之间存在人身、经济和组织上的隶属性。即便双方之间未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只要双方满足劳动法上的隶属关系,那么就应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二、大学生与用人单位是否构成劳动关系?

认定在校学生与用人单位之间是否构成劳动关系亦应遵循上述隶属原则,但司法实践中仍存在较大争议。《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12条规定“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但在司法实践中常有判例认定在校实习生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解答(一)》(京高法发〔2024〕534号)第35条明确回复“在校学生在用人单位进行实习,应当根据具体事实进行判断,对完成学校的社会实习安排或自行从事社会实践活动的实习,不认定劳动关系。但用人单位与在校学生之间名为实习,实为劳动关系的除外”。关于学校的社会实习安排或学校批准自行到企(事)业等单位进行职业道德和技术技能培养的实践性教育教学活动,实则是教学活动的延伸,因此不宜认定在校学生与用人单位之间为劳动关系。但在校学生在企业工作,目的并非完成教学活动,获得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而是以获得劳动报酬、就业为目的的为企业提供劳动,且符合劳动法上的隶属关系,即名为实习,实为劳动关系,那么就应认定在校大学生与企业之间构成劳动关系。

 

法律依据: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解答(一)》(京高法发〔2024〕534号)

31.发包单位将业务发包给有用人主体资格的用人单位(包括有用人主体资格的组织、个体经营者),从事该发包业务的劳动者与上述主体发生争议的,如何处理?

应当认定劳动者与承包的有用人主体资格的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但发包单位与劳动者存在劳动关系的除外。

《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

一、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

12.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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