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8/02 15:50:58 查看20030次 来源:长沙劳动法陈律师团队律师
文|张雪雯 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
引言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了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几种情况,其中第三款规定,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这一规定主要是考虑到在现实生活中,劳动合同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往往会随着时代变迁、市场环境、技术进步等因素的变化而发生变化。这些变化可能包括行业发展趋势的逆转、企业经营状况的波动、技术创新的涌现以及政策法规的调整等。当这些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时,原有的劳动合同可能不再适应新的实际情况,可能会导致劳动合同无法履行,而如果双方无法协商一致变更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也可以在给予经济补偿后解除劳动合同。
但是,如何准确判断劳动合同所依据的客观情况是否发生了重大变化,法律并没有给出明确的指示,这也导致现实中往往因此引发劳动关系纠纷。
01
“情势变更”原则 ——一面镜子
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是合同法中的情势变更原则在劳动法领域的体现。情势变更原则旨在应对合同成立后因非当事人所能预见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而导致的合同履行问题。这一原则体现了合同法的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旨在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合同的公平性和稳定性,劳动合同法也是一样。劳动合同法虽然调整的是劳动关系,但其本质上也是合同关系,故而与合同法里的一些基本概念是同源共生的。因此我们可以将“情势变更”原则作为一面镜子,来类比“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情势变更原则的具体含义是指,在合同成立后,由于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导致合同的基础或环境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这些变化使得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在这种情况下,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有权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解除合同。
参照情势变更原则,我们也可以归纳出“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的几个要点:
1
一是不可预见性。该客观情况订立劳动合同时双方无法预见;
2
二是客观性。即非双方当事人自身原因,也不是当事人的主观意愿所能决定;
3
三是颠覆性。该客观情况必须满足“重大”这一要件,也就是当事人无法克服,无法避免,足以抹杀劳动合同履行的可能性。
02
“绝对客观”Or“相对客观”——两种解释
劳动部关于《关于<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
第二十六条规定
本条中的“客观情况”指:发生不可抗力或出现致使劳动合同全部或部分条款无法履行的其他情况,如企业迁移、被兼并、企业资产转移等,并且排除本法第二十七条所列的客观情况。
在实践中,有些法院依然坚持对该条文中的“客观情况”进行狭义解释,认为客观情况一定要以非主观因素为标准。只有当事人签订劳动合同时无法预见,且不可归责于劳动合同当事人任何一方的情形才可以被认定为客观情况。
#案例一
如(2023)京03民终19000号一案中,法院认为:“受法律、法规、政策变化导致用人单位迁移、资产转移或停产、转产、转制等重大变化的,属于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用人单位根据自身经营情况作出的组织架构调整、部门合并、岗位撤销等情形,属于单位对经营和管理的主观调整,不属于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案例二
而(2024)京01民终212号一案中,法院也是持相同的观点,认为公司所称“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系其公司根据经营状况进行的组织结构调整,属于可以预见的公司经营风险,不属于《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项规定的“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但是在沿海地区的一些法院,对此则倾向于采取扩大的解释。认为企业出于自身发展的需要进行组织架构、岗位设置的调整也可以认为是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案例三
如(2023)沪02民终8924号一案中,法院认为,被申请人受疫情影响,加之所处行业整体发展趋势不容乐观,其基于自身经营需要调整方某的岗位,系用工自主权的行使。许多法院也都认为用人单位在经营困难、确需调整组织架构的情况下,也可以调整组织架构,调整劳动者的岗位。当然,在发生劳动纠纷时,用人单位需要承担相应的证明责任。
03
用人单位用工自主权和劳动者权益的平衡
——三个原则
劳动部关于《关于<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系1995年做出,是以我国计划经济体制为基本背景,以国家所有或控制的国有企业作为主要规范对象。而随着时代的发展,已经越来越不适应如今市场经济环境。
现在越来越多的法院认为,应当对“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做出一定的扩大解释,比如将企业因市场环境的变化而调整组织架构纳入考量标准之中。这一观点是为了维护用人单位的用工自主权,使用人单位能更灵活地根据市场环境来调整自己的经营模式和经营策略,更好地应对市场竞争,在市场经济中发展壮大。
但是,即使是做扩大解释,也不能忘记《劳动法》与《劳动合同法》立法的初衷,也就是为了更好地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对这一条文进行扩大解释只是为了更好地适应当今的市场经济背景,不能滥用,不能随意扩大用人单位的自主权,从而挤压、损害劳动者的权益。在实务中一定要权衡好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利益的平衡,同时尽可能保护处于相对弱势的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目前许多对“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采取适度扩大解释(根据市场情况做出组织架构调整属于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法院的裁判思路大致为:若企业以应对市场环境变化、自身组织架构需要调整,调整劳动者的岗位,则要审查用人单位的调整是否符合以下三个原则:
1
一是必要性,即用人单位组织架构的调整确实是因为受到了市场环境的影响,经营困难,调整组织架构为生产经营所必要,如果不调整,可能会给公司带来严重的损失;
2
二是合理性,即调整后的工作岗位为劳动者所能胜任,工资待遇等劳动条件方面没有不利的变更,没有给劳动者履行合同造成困难,没有达到“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标准;
3
三是正当性,即用人单位调整组织架构、调整劳动者岗位的目的是正当的,其结果也是社会一般观念所能接受的。
如果符合以上三个原则,那么一般不会认为劳动合同无法履行。
#案例一
(2015) 镜民一初字第01923号一案中,法院正是从这三个角度出发,认为公司调整岗位的行为系出于保护生态环境、服务经济可持续发展的想法,且对劳动者岗位调整后,也积极为劳动者提供了厂车、宿舍等便利条件,劳动合同并非不能履行,因此劳动者拒绝前往新厂区的行为应视为其主动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无需承担责任。
#案例二
在湖南,也有类似的案例,如(2021)湘0105民初10281号一案中,法院认为因用人单位自身的经营需要,进行组织架构调整导致劳动者工作岗位调整,工作地点变更,是否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项规定的“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情形,需要考量原告对劳动者的岗位调动后,工资待遇是否降低、或者变相降低,是否实际变更了工作职责,工作地点变动属于合理范围、通勤便利程度、是否增加交通补贴,是否属于合理合法行使用工管理权利的情况等因素。综合评判工作岗位的调整是否给劳动者的工作和生活带来严重影响并足以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如果用人单位已经采取适当措施降低了岗位调整对劳动者的不利影响,调整行为不足以导致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劳动者不得以此为由拒绝提供劳动。
结语
这条规定是对劳动者的保护,但其实也为劳动者设定了义务。当遇到用人单位调整劳动者劳动岗位时,劳动者更要擦亮双眼,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结合上文所述的三个原则来判断是否可以拒绝调岗。如果自身的利益因此受到了损害,或者用人单位调岗并非出于必要,那么劳动者可以拒绝岗位调动。但如果调岗符合这三个原则,那么劳动者拒绝提供劳动很有可能被视为主动解除劳动合同。
市场经济情况瞬息万变,劳动合同双方应共同关注客观情况变化,及时沟通协商,维护劳动关系的稳定与和谐,从根源防范、化解劳动纠纷。
张雪雯 实习律师
现为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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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
劳动与人力资源法律服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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