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8/02 16:05:33 查看1356次 来源:长沙劳动法陈律师团队律师
文|吴浩 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
案例引入
陈某到社保部门投诉,要求原单位为其补缴2009年2月这一个月的社保,有法院生效判决文书、当月工资明细表。但判决文书已就2009年2月社保进行了“处理”,我们来看看2014年这份判决文书的内容:
一审法院认为:陈某实际于2009年2月已在**公司工作,但公司未为其缴纳该月社会保险金,公司提出因劳动合同从2009年3月1日起签订,因社会保险金收缴机构不接受缴纳为理由不能成立,公司本应在2009年3月补签劳动合同时将2009年2月写入合同期内,即可解决此问题,但陈某主张公司赔偿5000元没有依据。根据公司自2009年3月至2011年7月为陈某缴纳社会保险金165元的情况且公司同意补缴,法院确认由公司赔偿陈某未缴纳2009年2月社会保险金的损失165元。
二审法院认为:公司虽在陈某2009年2月入职当月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但次月即为其办理了社会保险手续,陈某可以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险待遇。陈某没有提交充分有效的证据证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为其补办2009年2月的社会保险手续,且陈某就其主张的赔偿金5000元未能提交充分有效的证据证明,其在本院二审庭审中陈述:“我估算的,没交就要赔”。因此,陈某提出的公司赔偿其2009年2月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的损失5000元的上诉请求,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原审法院不予支持并无不当。陈某本应对2009年2月因没有办理社会保险手续而遭受的损失承担举证责任,否则应承担不利后果。但公司对原审法院认定的应赔偿陈某该项损失165元未提出异议,视为其自由处分其民事权利,本院对此予以确认。【案号:(2014)长中民四终字第06165号】
据此,公司认为,其已按判决文书赔偿了2009年2月未缴纳社保的165元,该笔款项为当时社保无法补缴而造成的社保待遇损失。而陈某坚持认为,判决文书并没有确认无法补缴,我需要补缴这一个月的社保办理退休,这165元我可以退给公司。
法律分析
陈某现在能否要求补缴2009年2月的社保呢?
01
第一,我们要厘清社保部门和司法部门对社保问题的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第(五)项规定:
“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发生的纠纷”,属于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服劳动仲裁裁决,可以向法院起诉。
《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规定: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即,补缴社保归社保部门主管,因无法补缴社保而造成劳动者无法享受社保待遇发生的损失,归司法部门管。
02
第二,陈某依据二审文书获赔的165元,属于什么性质?
从一审法院的观点来看,单位陈述其愿意补缴,但社保部门无法补缴,一审法院判赔的165元像是“社保待遇损失赔偿”,只是社保待遇损失以社保部门无法补缴为前提,而一审法院并没有审查这个前提。
二审法院明确指出没有证据证明社保部门无法补缴,故对陈某主张的5000元社保待遇损失不予支持。但因为公司对一审判赔的165元没有提起上诉,视为其自由处分其民事权利,故二审予以确认。
对此可解读为:社保部门未必不能补缴,且没有对劳动者造成损失,这165元是单位自愿给的,相当于劳动者获得的程序利益,但不能定性为“社保待遇损失赔偿”,劳动者日后仍可要求补缴。当然,也有不一样的观点,认定劳动者应先去撤销当年的生效文书,返还这165元后才能投诉。
本案中,双方都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当月社保不能补缴,即便到现在也有补缴途径,而十几年前社保补缴政策更为宽松。综合来看,陈某可以投诉补缴,这个结论似乎更符合法律规定,也更能解决双方的实际问题。当然,陈某也应向公司返还165元,并承担社保个人部分。
最终,经过多次沟通,公司主动补缴了这一个月的社保费。
律师建议
单位未依法缴纳养老、工伤、失业、医疗保险的,都有可能引发社保无法补缴而导致的社保待遇损失之诉。哪些需要提供社保部门无法补缴的证据呢?
工伤、失业、医疗待遇多属于即时性待遇,只要在正常参保缴费的状态下发生了相关事实即可申领待遇,事后补缴也无法申领待遇。而养老保险是累计的,主张养老保险待遇损失一般需要提供社保部门无法补缴的证据。
实践中,工伤待遇赔偿纠纷的案件较多,尤其是工亡、一至四级工伤的,用人单位的风险更大。单位参保迟了或停保早了,少参保一天,少参保一个月,单位都有可能面临巨大赔偿风险。
最后提醒,依法及时参保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法定义务,能够有效地预防、分散双方的风险,切不可心存侥幸。社保业务问题,要及时与社保部门沟通,获得准确、有效的解决方式。
吴浩 律师
湖南师范大学法学硕士,现为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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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
劳动与人力资源法律服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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