骑手的劳动关系从哪些角度去认定?

2024/08/09 14:25:36 查看540次 来源:马政鹏律师

基本案情


某甲于2022年10月26日通过招聘到某供应链管理公司奥体中心站点工作,岗位为外卖骑手,当日注册为外卖骑手,在外卖APP 平台上完成某外卖区域配送工作。


双方于2022年10月26日签订《网约送餐员配送服务协议》,约定双方系劳务关系,并以黑色字体特别提示。某甲送单期间统一穿着工服、佩戴头盔并骑电动车,均为平台标志。某甲报酬由案外人某支付技术有限公司支付,最早一笔劳务费于2022年11月20日支付。


某甲自述因2022年12月1日在送餐过程中摔伤而终止工作。2023年8月23日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当日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向某甲送达。某甲于法定期限内向法院提起诉讼。


案情解读


本案争议焦点为某甲与某供应链管理公司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劳动关系的本质属性是从属性,认定劳动关系需符合劳动法律规定的主体资格,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组成部分,且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具有用工管理权,双方形成人身及经济上的从属关系。


一审法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某甲与某供应链管理公司签订的《网约送餐员配送服务协议》明确表明双方系劳务关系,并且用黑色字体特别提示,某甲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签订的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该协议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同时,劳动关系下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高度的人身隶属性,即劳动者对用人单位交付的工作没有自由选择的权利,劳动力完全受用人单位的支配、管理和监督,劳动成果归属用人单位。而劳务关系中的劳务提供方与接受劳务方之间并无此等程度的人身隶属性。根据本案中查明的事实,某甲在上线、接单、请假等方面均存在较大的自由度。且某甲不存在底薪,向某甲发放每月劳动报酬的为某支付技术有限公司,该公司为平台集团的金融结算公司,某供应链管理公司不能支配该公司,故不能认定某供应链管理公司向某甲发放劳动报酬。


因此,某供应链管理公司与某甲之间不具有高度的人身依附性及隶属性。


二审法院认为,劳动关系的本质属性是从属性,认定劳动关系需符合劳动法律规定的主体资格,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组成部分,且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具有用工管理权,双方形成人身及经济上的从属关系。


在本案中,某甲提供的证据表明某供应链管理公司有早会,对某甲工作时间及工作区域进行管理统筹安排,有事请假需要批准,每天有最短在线时长,且某甲不能自主拒单等,体现了公司对某甲较强的管理和人身依附性。双方存在较为稳定的人身和经济从属性特点。


综合考虑某甲作为劳动者的举证能力,虽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现有证据可认定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一审法院判决不当,应予以纠正。


本案中,被告每月不发给原告固定薪酬,而是根据原告所完成的服务订单数量决定,服务费用根据接单数量和价格由原告自行在平台提现。原告提供配送服务的交通运输工具自备,工作服装、配送工具自费从平台购买,没有固定工作场所。被告对原告接单数量、工作时间、绩效等不做任何强制规定,也无考勤制度要求,原告可自行选择服务时间,服务时间结束时仍可自行决定继续接单或结束,有较大自主选择权。


法条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二)项 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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