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指派员工在北京工作,但没有固定办公地点,应当去哪里仲裁?

2024/08/14 19:29:59 查看1059次 来源:吴中律师

很多情况下,用人单位注册所在地与员工的实际工作地点并不相同,如果用人单位注册在其他地方,但是指派员工长期在北京工作,员工居住生活也都在北京,双方发生劳动争议时,员工应当去哪里仲裁呢?

一、用人单位在北京有固定办公地点

假设单位注册所在地在深圳,但是在北京也有固定的工作地点,并且指派员工长期在北京的固定地点进行工作,那么,员工就可以在固定工作地点所在地(北京)的劳动仲裁委提起仲裁。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员工在北京提起仲裁,公司也同时在深圳提起了劳动仲裁,应当如何处理呢?根据目前的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员工受公司指派长期在北京的固定地点工作,那么该地点可以视为劳动合同履行地,也即依然由北京的仲裁委管辖,这样一来也大大降低了员工的维权成本。

二、用人单位在北京无固定工作地点。

如果单位在北京没有固定办公地点,或者因为员工的业务原因在北京没有固定办公地点,那么可以视员工在北京的居住地为劳动合同履行地。此时员工需要向劳动仲裁委提供用人单位指派自己长期在北京从事业务的证据,以及在北京有无固定办公地点和长期居住地点的相关证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十一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  

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解答(一)》

8.用人单位指派劳动者长期在北京市从事业务,劳动者以在北京市某区的居住地作为劳动合同履行地而向该地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基层人民法院起诉的,如何处理?

劳动者因用人单位的指派而长期在北京市从事业务,如其在北京有固定的办公地点,可以视办公地点所在地为劳动合同履行地,如因业务原因没有固定办公地点,则可以视其在北京的居住地为劳动合同履行地。劳动者应当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人民法院提供用人单位指派其长期在北京从事业务的证据,以及其在北京有无固定办公地点和长期居住地点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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