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8/20 16:32:41 查看169次 来源:王强律师
交通事故按照中最主要的赔偿就是伤残赔偿金,伤残赔偿金按照鉴定出的伤残等级计算。伤残鉴定结论由司法鉴定机构出具,但是当我们发现鉴定结论有误的情况呢?有没有什么救济渠道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一、案情简介
赵某,在崇明区发生交通事故,对方全责,经医院诊断为:右桡骨近端骨折(骨折断端错位),右尺骨近端粉碎性骨折,右肘关节脱位,右前臂尺神经、正中神经损伤,左侧第 4-6 肋骨骨折,腰 1-3 左侧横突骨折等。经医院行右上肢清创术,右桡骨骨折切开复位术、右桡骨外固定术、右肱骨外固定术、右桡骨外固定装置去除术、右肱骨外固定装置去除术、右肘关节应用单平面外固定架等治疗。
后我们起诉到崇明法院,经崇明法院委托上海某鉴定机构鉴定,出具结论:被鉴定人某右桡骨近端骨折(骨折断端错位),右尺骨近端粉碎性骨折,右肘关节脱位,右前臂尺神经、正中神经损伤,经手术治疗后,遗留右肘关节功能丧失 87%,构成八级伤残。
这个鉴定结论与我们当时预估的存在差距,主要是没有考虑到伤者的神经损伤。于是收到鉴定结论后我们和法官沟通,提出了对鉴定结论的看法,并希望重新委托鉴定。法官一开始是不同意重新鉴定的,我们写了书面意见,结合我们咨询的专家法医详细阐述了前因后果,同时拍摄了伤者手部的活动及取物视频上传法院系统。
具体书面意见为:结合申请人的实际情况及经咨询相关鉴定专家法医后,申请人认为该司法鉴定仅仅是参照关节活动度给申请人定残,遗漏了申请人右手肌力问题,据复旦大学附属华山医院出具的肌电图报告单显示:赵某肌肉神经电图测示右上臂外伤处正中神经、尺神经、桡神经部分损伤电生理表现,同时申请人提供申请人近期的手部视频以供参考,手部完全僵直,肌力丧失,甚至无法握住水杯。申请人认为其手部神经重要损伤,达到一手全肌瘫,而上海某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依据为《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5.8.6.8条之规定:四肢任一大关节(踝关节除外)功能丧失75%以上。该鉴定意见只考虑了申请人的关节活动度,没有考虑到申请人神经损伤带来的肌力影响,申请人认为该鉴定意见不符合申请人的实际状况,同时适用评残条款不当。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申请人申请重新鉴定,并希望法院委托上海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对申请人进行重新鉴定。
后经崇明法院委托到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重新鉴定,鉴定结论为:被鉴定人赵某右上肢等处交通伤,其损伤后遗右手肌瘫、右肘关节功能障碍、右腕关节功能障碍已分别构成人体损伤致八级、八级、九级残疾。
法院采用新的鉴定结论判决伤残赔偿金,这一项上就替当事人多争取了71581.6元的赔偿。
二、什么情况下可以重新鉴定?
经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材料已经经过原被告双方质证,这种情况下默认双方都是认可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结论。如果没有明显错误或者违法情形,是不会再次委托鉴定的。
当事人发现以下情形的,对伤残鉴定结果有异议,可以在人民法院的举证期限内提出重新鉴定:发现鉴定机构或鉴定人员存在不具备相关鉴定资格;严重违反鉴定程序;鉴定材料有虚假;鉴定方法存在缺陷;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鉴定意见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
交通事故案件的伤残鉴定,出现错误的情况主要是条款适用错误或者部分伤情没有考虑到位。这种情况下要出具专业的书面意见,分析鉴定报告中存在的错误,毕竟法官也都不是专业的鉴定人士,也要咨询鉴定机构决定是否同意重新鉴定。
三、如何预估自己的伤残等级?
很多当事人在网上简单搜索一下,就预估自己达到十级伤残、九级伤残,其实并不客观,因为搜索出来的标准不一定是交通事故案件评残的标准,而且很多伤情要结合骨折的位置、报告上的数值去分析定残情况。
本团队专业处理人身侵权、交通事故、工伤理赔案件,如果需要咨询伤残,可以评论回复或者私信,我们给您预估相应的伤残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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