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8/23 12:37:32 查看3763次 来源:陈思畅律师
不论是征收拆迁、城中村改造还是涉及违法建设以及其他改造等相关事宜,其中强制拆除案件的数量都不在少数。笔者在办理强制拆除案件时,发现这类案件的实施主体往往难以确定且起诉时间不好把握,从而导致合法权益被侵害一方提起诉讼的难度不小,甚至是告状无门。
2024年8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正确确定强制拆除行政诉讼案件被告及起诉期限的批复》,这一批复对强制拆除行为引发的行政诉讼案件的被告和起诉期限的确定有着重大意义,有利于促进双方争议实质解决,防止司法程序空转,对行政机关依法行使强制拆除职权和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将发挥积极作用。今天笔者就和大家分享一下这则批复的主要内容。
一、进一步规范了强制拆除行为引发的行政诉讼案件被告的确定规则。
无论强制拆除行为发生在何背景下,一般来说可以按照以下原则来确定适格被告:1、以作出强制拆除决定的行政机关为被告;2、若不存在或者未收到强制拆除决定,则以具体实施强制拆除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被告;3、既无强制拆除决定,又不知晓具体实施强制拆除行为的主体时,可以以现有证据初步证明实施强制拆除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被告。实践中,往往在既无强制拆除决定,又不知晓具体实施强制拆除行为的主体时,双方争议更大,矛盾更为突出,被侵害一方承担的初步证明责任如何举证实为难点,需要结合个案情况进一步分析。
二、进一步强调了强制拆除行为引发的行政诉讼案件的被告确定是原告和人民法院共同的责任和义务。
批复中强调,人民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过程中,认为原告起诉的被告不适格且能够确定适格被告的,应当告知原告变更被告。可见,人民法院在能够确定正确被告的情况下,有义务提示原告及时变更,以便案件能够继续审理,而不能直接以被告不适格为由裁定驳回起诉。此外,批复赋予了人民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有依职权调查的权力,若人民法院依据双方证据或者依职权调查后,仍无法确定正确的被告,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将案件移送有关机关进行调查并裁定中止诉讼。
三、进一步明确了强制拆除行为引发的行政诉讼案件的起诉期限的规定。
强制拆除行为引发的行政诉讼案件的起诉期限的确定,在实践中争议较大。很多案件在进入法院时往往已经超过一年,甚至时间更长,此时若“一刀切”地将案件一律拒之门外,往往会导致争议更难解决,也会出现案结事未了的情况,作为法律人,这是我们不愿看到的一幕。结合行政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批复进一步明确了如何理解“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即理解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机关实施了该行政行为,知道作出行政行为的主体,是知道该行政行为的应有之义,若不知道实施主体则不具备提起诉讼和适用起诉期限规定的前提条件。因此,批复规定起诉期限应当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且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行为实施主体之日起计算。
所谓“有恒产者有恒心”,切实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财产权,是社会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基础,亦是全面依法治国的应有之义。房屋、建筑物及土地等不动产在各类财产构成中占有重要份额,有关房屋、建筑物及土地等不动产的纠纷涉及人民群众重大财产权益,必须严格依照法律规定,遵照法定程序,依法稳慎实施。今天的分享就到这里了,如果大家遇到这类问题或者疑问,欢迎大家与笔者交流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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