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8/24 14:58:25 查看688次 来源:王强律师
8月11日,河北一父亲带小孩跟队骑行时,小孩摔倒被对向小车碾压。小孩年纪为11岁,撞到孩子的司机也是附近村民。事发路段是未交工验收路段,没有通车,该路段系南拒马河右堤,位于容城县贾光乡南后台村附近。目前此案以司机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移送给检察机关。
一、本案为何不以交通肇事罪移送起诉?
关于本案最大的争议焦点就是司机是否构成犯罪,目前公安机关是以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移送检察院起诉。很多人可能会好奇,明明是个交通事故,怎么不是涉嫌交通肇事罪?而是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
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而交通事故的定义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具体到本案中事发路段是未交工验收路段,没有通车,所以不属于道路,也就不属于交通事故。
而过失致人死亡罪是指因过失致人死亡的,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生命权,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因过失致使他人死亡的行为。
二、本案是否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虽然事发路段未开通,不属于交通事故,但是我们认为在这种本质上还是交通事故致死的案件中,还是需要参照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要件,也即肇事者需要负事故主要责任及以上。由于不在道路上,交警不会出具事故认定书,只会出具事故证明,那么也就需要检察院及法院去综合考虑事故责任,综合双方的过错去判断。
肇事司机的过错:目前看主要的过错是违规驶入未开通路段以及未注意观察,看行车记录仪的画面速度在50km/h左右,应该不至于超速(即便超速也达不到严重超速标准),也无拨打电话、玩手机等过错行为。
骑车小孩的过错:未满12周岁骑行自行车上路;违规驶入未开通路段;操作失误驶入相邻车道。
综合来看,我们认为骑车小孩的过错大于肇事司机的过错,本起事故中肇事司机应当承担事故次要责任或者同等责任,不应当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及以上,据此不应当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三、民事责任的承担
即便不构成刑事责任,但是民事方面还是需要承担事故赔偿责任的。笔者查了一下河北省交通事故死亡赔偿金872620元,丧葬费46683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总损失在970000元左右,民事赔偿方面按照交强险先行赔偿,超出部分由法院按照责任比例判决双方承担。
四、非道路交通事故保险公司是否理赔?
我们认为本案可以由保险公司按照司机承担的责任比例在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范围内理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机动车在道路以外的地方通行时引发的损害赔偿案件,可以参照适用本解释的规定。
根据保险条例的立法本意、制度设计初衷来看,就是最大程度上为事故受害人提供及时和基本的保障,保险的赔付范围不应仅局限于“道路交通”事故,只要是车辆合法投保人和其允许驾车的合法驾驶人在使用车辆过程中,车辆本身对第三者造成的损害,都应该在保险的赔付范围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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