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办理取保候审

2024/08/26 10:49:03 查看1132次 来源:王洪生律师

如何办理取保候审

 

第一部分  刑事拘留前

一、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或者主动投案的犯罪嫌疑人。

1、对这些犯罪嫌疑人中,犯罪情节轻并且社会危害性较小的,一般都会给办理取保候审。

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刑罚,或者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犯罪嫌疑人愿意认罪认罚,有被害人的案件,取得被害人谅解的。公安机关一般都会给办理取保候审。

2、另一种是犯罪嫌疑人身体有病或特殊情况的,一般也都会给办理取保候审。

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体检不合格,看守所不收,公安机关一般都会给办理取保候审。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也会给办理取保候审。

这两种情况都是指,公安机关有证据证明犯罪发生,给办理的取保候审。如果没有证据证明犯罪发生,或者公安机关证据不足的,即便不符合以上条件可能也会办理取保候审。

二、被公安机关现场带回的的犯罪嫌疑人。

1、公安机关有证据证明犯罪发生,并且是该犯罪嫌疑人实施的,但犯罪嫌疑人不愿意认罪认罚;或者有被害人的案件,没有取得被害人谅解的,公安机关一般不办理取保候审。

2、公安机关没有证据证明犯罪发生,或者没有证据是该犯罪嫌疑人实施的犯罪行为,公安机关一般办理取保候审。

第二部分  刑事拘留后

一、已经被采取刑事拘留措施,送到看守所的犯罪嫌疑人。

1、拘留犯罪嫌疑人,需要公安机关的承办人,填写呈请拘留报告书,报公安机关法制部门批准。所以刑事拘留需要经承办人和法制部门都认为,该犯罪嫌疑人实施了犯罪行为,并且有拘留的必要才能拘留。案件情节和证据不发生大的变化,公安机关一般不给办理取保候审。

2、犯罪嫌疑人拘留前不愿意认罪认罚;或者有被害人的案件,没有取得被害人谅解的。在刑事拘留后,愿意认罪认罚,取得被害人谅解的,公安机关会考虑办理取保候审。

二、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后,会提请检察机关批准逮捕。

1、公安机关刑事拘留的时间较短,在拘留后一般会提请检察机关批准逮捕。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检察机关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检察机关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这个期间最长是三十七天,就是通常说的“刑事案件黄金救援期的三十七天”。

2、争取让检察机关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从嫌疑人被刑事拘留开始,到检察机关批准逮捕之前,是最重要的无罪辩护期间,不批捕的可能性在20%到30%之间。所以争取让检察机关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是辩护律师在侦查阶段最重要的工作。特别是犯罪嫌疑人或家属认为不构成犯罪的案件,或者犯罪情节轻并且社会危害性较小的,而公安机关没有给办理取保候审的案件,在这个时候一定要委托专业的刑事律师,争取让检察机关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如果检察机关作出批准逮捕的决定,也就意味着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都认为构成犯罪,并且有羁押的必要,再说犯罪嫌疑人不构成犯罪,或者申请取保候审基本上很难了。

 

第三部分  批准逮捕后

一、被逮捕后申请非羁押诉讼的情形。

1、犯罪嫌疑人没有具有以下社会危害性的,可以向检察机关申请非羁押诉讼: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2、申请非羁押诉讼有利的情形。

a、案件证据发生重大变化,没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行为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为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拘役、管制、独立适用附加刑、免予刑事处罚或者判决无罪的;继续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羁押期限将超过依法可能判处的刑期的;案件事实基本查清,证据已经收集固定,符合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条件的。

b、预备犯或者中止犯;共同犯罪中的从犯或者胁从犯;过失犯罪的;防卫过当或者避险过当的;主观恶性较小的初犯;系未成年人或者年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与被害方依法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且已经履行或者提供担保的;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系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可能被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宣告缓刑的;

c、积极退赃、退赔的;被害人有过错的;系在校学生犯罪的;在本市有固定住所、工作单位的;

3、申请非羁押诉讼不利的情形。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认罪或者供述不稳定,反复翻供的;矛盾尚未化解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本市没有固定住所、固定工作,无力维持正常生活的;办案机关明确反对变更强制措施,认为有继续羁押的必要且具有合法、合理的理由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所居住社区明确反对变更强制措施,认为有继续羁押的必要且具有合法、合理的理由的;

二、非羁押诉讼的办理。

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辩护人申请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的,应当说明不需要继续羁押的理由。有相关证明材料的,应当一并提供。

2、人民检察院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可以采取以下方式:审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需要继续羁押的理由和证明材料;听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辩护人的意见;听取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或者其他有关人员的意见,了解是否达成和解协议;听取现阶段办案机关的意见;听取侦查监督部门或者公诉部门的意见;调查核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身体健康状况;向看守所调取有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羁押期间表现的材料;查阅、复制原案卷宗中有关证据材料;

3、人民检察院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应当审查以下内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基本情况,原案涉嫌的罪名、犯罪的性质、情节,可能判处的刑罚;原案所处的诉讼阶段,侦查取证的进展情况,犯罪事实是否基本查清,证据是否收集固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认罪,供述是否稳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羁押期限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是否有相应的审批手续,羁押期限是否即将届满,是否属于羁押超过五年的久押不决案件或者羁押期限已满四年的久押不决预警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存在可能作不起诉处理、被判处管制、拘役、独立适用附加刑、免予刑事处罚、判决无罪或者宣告缓刑的情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有认罪、悔罪、坦白、自首立功、积极退赃、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赔偿义务等从宽处理情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有前科、累犯等从严处理情节;共同犯罪的,是否有不在案的共犯,是否存在串供可能;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身体健康状况;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本地有无固定住所、工作单位,是否具备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条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到案方式,是否被通缉到案,或者是否因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而被逮捕;

4、经审查认为无继续羁押必要的,向办案机关发出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建议书,并要求办案机关在十日以内回复处理情况。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建议书应当说明不需要继续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理由和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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