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8/26 15:18:24 查看105次 来源:李艳龙律师
强奸罪
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或者故意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交的行为。刑法236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四)二人以上轮奸的;(五)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六)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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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rt.1
构成要件
1、客体要件:本罪保护的法益是妇女的性自主权。性自主权包括:(1)是否发生性交的决定权;(2)关于性交具体条件的具体决定权。
2、客观要件: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其他手段包括昏醉强奸、欺骗性强奸。
3、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年满十四周岁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男子。注意:在共同犯罪的情形下,妇女可以成为强奸罪的教唆犯、帮助犯、间接正犯和共同正犯。
4、主观要件:主观出于故意,具有奸淫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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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rt.2
本罪的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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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rt.3
要点理解
1、关于刑法236条第三款第一项“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理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强奸、猥亵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强奸已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女性或者奸淫幼女,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 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三款第一项规定的“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一)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多次实施强奸、奸淫的;(二)有严重摧残行为的;(三)非法拘禁或者利用毒品诱骗、控制被害人的;(四)多次利用其他未成年人诱骗、介绍、胁迫被害人的;(五)长期实施强奸、奸淫的;(六)奸淫精神发育迟滞的被害人致使怀孕的;(七)对强奸、奸淫过程或者被害人身体隐私部位制作视频、照片等影像资料,以此胁迫对被害人实施强奸、奸淫,或者致使影像资料向多人传播,暴露被害人身份的;(八)其他情节恶劣的情形。
2、关于刑法236条第三款第五项造成幼女伤害的理解,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强奸、猥亵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的规定,奸淫幼女,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三款第五项规定的“造成幼女伤害”:(一)致使幼女轻伤的;(二)致使幼女患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的;(三)对幼女身心健康造成其他伤害的情形。
3、奸淫幼女主观认识的问题,关于印发《关于办理性侵害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意见》的通知第十七的规定: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对方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而实施奸淫等性侵害行为的,应当认定行为人“明知”对方是幼女;对不满十二周岁的被害人实施奸淫等性侵害行为的,应当认定行为人“明知”对方是幼女。
4、关于本罪的缓刑与从宽处罚;对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被害人,从其身体发育状况、言谈举止、衣着特征、生活作息规律等观察可能是幼女,而实施奸淫等性侵害行为的,应当认定行为人“明知”对方是幼女。从此规定可以看出,对于不满12周岁的幼女,不需要行为人明知是幼女;对于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则需要行为人主观上明知是幼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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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rt.4
本罪缓刑、从宽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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