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奸罪

2024/08/26 15:18:24 查看105次 来源:李艳龙律师

强奸罪

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或者故意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交的行为。刑法236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四)二人以上轮奸的;(五)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六)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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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art.1    

构成要件


1、客体要件:本罪保护的法益是妇女的性自主权。性自主权包括:(1)是否发生性交的决定权;(2)关于性交具体条件的具体决定权。

2、客观要件: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其他手段包括昏醉强奸、欺骗性强奸。

3、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年满十四周岁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男子。注意:在共同犯罪的情形下,妇女可以成为强奸罪的教唆犯、帮助犯、间接正犯和共同正犯。

4、主观要件:主观出于故意,具有奸淫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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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art.2    

本罪的量刑


根据刑法236条的规定,首先,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其次,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此处从重是在基本犯中选择较重的刑罚,即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中较重的刑罚。最后,具有刑法236条第三款规定的六项情节的,应处以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对强奸罪的量刑作出指导,首先,强奸妇女一人的,在三年至六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奸淫幼女一人的,在四年至七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其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十年至十三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强奸妇女、奸淫幼女三人的;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二人以上轮奸妇女的;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强奸致被害人重伤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除外。最后,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程度、强奸人数、致人伤害后果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强奸多人多次的,以强奸人数作为增加刑罚量的事实,强奸次数作为调节基准刑的量刑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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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art.3    

要点理解


1、关于刑法236条第三款第一项“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理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强奸、猥亵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强奸已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女性或者奸淫幼女,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 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三款第一项规定的“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一)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多次实施强奸、奸淫的;(二)有严重摧残行为的;(三)非法拘禁或者利用毒品诱骗、控制被害人的;(四)多次利用其他未成年人诱骗、介绍、胁迫被害人的;(五)长期实施强奸、奸淫的;(六)奸淫精神发育迟滞的被害人致使怀孕的;(七)对强奸、奸淫过程或者被害人身体隐私部位制作视频、照片等影像资料,以此胁迫对被害人实施强奸、奸淫,或者致使影像资料向多人传播,暴露被害人身份的;(八)其他情节恶劣的情形。

2、关于刑法236条第三款第五项造成幼女伤害的理解,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强奸、猥亵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的规定,奸淫幼女,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三款第五项规定的“造成幼女伤害”:(一)致使幼女轻伤的;(二)致使幼女患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的;(三)对幼女身心健康造成其他伤害的情形。

3、奸淫幼女主观认识的问题,关于印发《关于办理性侵害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意见》的通知第十七的规定: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对方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而实施奸淫等性侵害行为的,应当认定行为人“明知”对方是幼女;对不满十二周岁的被害人实施奸淫等性侵害行为的,应当认定行为人“明知”对方是幼女。

4、关于本罪的缓刑与从宽处罚;对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被害人,从其身体发育状况、言谈举止、衣着特征、生活作息规律等观察可能是幼女,而实施奸淫等性侵害行为的,应当认定行为人“明知”对方是幼女。从此规定可以看出,对于不满12周岁的幼女,不需要行为人明知是幼女;对于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则需要行为人主观上明知是幼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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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art.4    

本罪缓刑、从宽处罚


本罪的缓刑是从严把握的,首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构成强奸罪的,综合考虑强奸的手段、危害后果等犯罪事实、量刑情节,以及被告人的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认罪悔罪表现等因素,从严把握缓刑的适用。其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强奸、猥亵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的规定,对强奸未成年人的成年被告人判处刑罚时,一般不适用缓刑。
本罪的从宽处罚及从宽幅度需要注意以下几点,首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强奸、猥亵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的规定,强奸、猥亵未成年人的成年被告人认罪认罚的,是否从宽处罚及从宽幅度应当从严把握。其次,根据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四十三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检例第172号阻断性侵犯罪未成年被害人感染艾滋病风险综合司法保护案,行为人明知自己系艾滋病病人或感染者,奸淫幼女,造成艾滋病传播重大现实风险的,应当认定为奸淫幼女“情节恶劣”。对于犯罪情节恶劣,社会危害严重,主观恶性大的成年人性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即使认罪认罚也不足以从宽处罚的,依法不予从宽。
从缓刑、从宽处罚、从宽幅度的规定来看,如果行为人涉强奸罪,除亲属应当了解关押场所,及时到关押场所给当事人缴纳生活费并送必要的生活用品。应当尽快委托律师会见当事人,了解案情并为当事人提供法律帮助和指导,争取最大限度的减轻、从轻处罚。

END



作者简介

       吕志又,山东友胜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毕业于黑龙江大学法学院,硕士学历,擅长法律研究、文书撰写及案件分析,具备扎实的法律理论基础和初步的实践技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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