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8/27 14:58:59 查看107次 来源:京盟律师杜柏飞团队律师
案情简介:2001年,浙江省金华市某区地块因改造项目建设需要,原金华市房地产管理局向金华市城建公司颁发了房屋拆迁许可证,张某位于某区的房屋被纳入上述拆迁许可证的拆迁范围内。但拆迁人在拆迁许可的期限内未实施拆迁。2014年8月,某区政府发布《某区人民政府关XX房屋征收范围的公告》,公布了房屋征收范围图,张某房屋所在区块位于征收范围内。2014年10月,某区政府发布了房屋征收决定,案涉房屋在征收决定范围内。但该房屋于某区政府作出征收决定前的2014年9月已经被折除。张某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某区政府强制拆除其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同时提出包括房屋损失、停产停业损失等行政赔偿请求。
裁判结果:一审法院认为:张某未与房屋征收部门达成补偿协议,也未明确同意将案涉房屋腾空并交付拆除,某区政府应对张某作出补偿决定后,通过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方式强制搬迁,而不能直接将案涉房屋拆除。鉴于案涉房屋已纳入征收范围内,房屋已无恢复原状的可能性和必要性,应由某区政府参照征收补偿安置方案作出赔偿。遂判决确认某区政府强制拆除房屋行政行为违法,责令某区政府于判决生效之日起60日内参照《XX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对张某作出赔偿。
二审认为:案涉房屋虽被某区政府违法拆除,但该房屋被纳入征收范围后,仍可通过征收补偿程序获得补偿,张某通过国家赔偿程序解决案涉房屋被违法拆除损失,缺乏法律依据。张某提出要求赔偿每月2万元停产停业损失的请求,属于房屋征收补偿范围,可以通过征收补偿程序解决。遂判决维持一审有关确认违法判项,撤销一审有关责令赔偿判项,驳回张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最高人民法院再审认为:本案虽然有某建筑公司主动承认“误拆”,但张某提供的现场照片等证据均能证实强制拆除系政府主导下进行,某区政府主张强拆系民事侵权的理由不能成立,其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遂判决维持原审关于确认某区政府强制拆除张某房屋行政行为违法的判项;撤销一审责令某区政府参照《补偿方案》对张某作出赔偿的判项;撤销二审驳回赔偿请求的判项;改判责令某区政府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九十日内按照本判决对张某依法予以行政赔偿。
律师观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相关规定,依法、科学决定赔偿项目和赔偿数额,让被征收人得到的赔偿不低于其依照征收补偿方案应当获得、也可以获得的征收补偿,但国家赔偿与行政补偿相同的项目不得重复计付。具体而言,对于房屋损失的赔偿方式与赔偿标准问题,某区政府既可以用在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提供类似房屋的方式予以赔偿,也可以根据作出赔偿决定时点有效的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计付赔偿款。鉴于案涉房屋已被拆除,房地产评估机构应当根据某区政府与张某提供的原始资料,本着疑点利益归于产权人的原则,依法独立、客观、公正地出具评估报告。对于停产停业损失赔偿标准问题,如果张某提供的营业执照、纳税证明等证据,能够证明其符合法律法规和当地规范性文件所确定的经营用房条件,则某区政府应当依法合理确定停产停业损失的金额并予以赔偿。对于屋内物品损失赔偿金额确定方式问题,某区政府可以根据市场行情,结合张某经营的实际情况以及其所提供的现场照片、物品损失清单等,按照有利于张某的原则酌情确定赔偿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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