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和法院可否调阅劳动仲裁案卷

2024/08/27 19:35:55 查看670次 来源:吴中律师

一、当事人及委托代理人可否调阅劳动仲裁案卷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三条规定了案卷查阅、复制问题,明确了仲裁委员会有建立阅卷制度的义务以及当事人及其代理人阅卷、复制的权利及其范围。根据本条规定,仲裁委员会有建立阅卷制度的职责。各地仲裁委员会应当结合自己工作实际,依法建立案卷查阅制度,保障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查阅、复制卷宗的权利。

(一)查阅、复制的内容:可以查阅、复制的内容应当为案卷的正卷内容。

(二)查阅、复制案卷的当事人范围: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可以依法查阅、复制案卷内容。

(三)在仲裁委员会的法定保管期限内查阅或者复制: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要求查阅或者复制的案卷,应当在仲裁委员会的法定保管期限内,即裁决类案件在十年之内的,其他类型案件在五年之内。超过保管期限的,仲裁委员会没有保管的法律义务,也没有提供查阅、复制的法律义务。

二、法院可否调阅劳动仲裁案卷

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下发的关于印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解答(一)》的通知

关于印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解答(一)》的通知中明确指出根据审理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等案件的实际需要,人民法院可以向原裁决的劳动争议仲裁机构调阅案卷,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应当及时提供案卷。

 

法律依据: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三条

仲裁委员会应当建立案卷查阅制度。对案卷正卷材料,应当允许当事人及其代理人依法查阅、复制。

关于印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解答(一)》的通知

10.人民法院是否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调阅案卷?

根据审理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等案件的实际需要,人民法院可以向作出原裁决的劳动争议仲裁机构调阅案卷,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应当及时提供案卷。人民法院就前述案件作出的裁定,应当送作出原裁决的劳动争议仲裁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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