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辩护策略:以抢劫与敲诈勒索行为为例的罪名之辩

2024/08/28 14:53:44 查看971次 来源:许睿律师

刑事辩护策略:以抢劫与敲诈勒索行为为例的罪名之辩

 

前言:在刑事辩护实务中,罪名之辩往往能够将重罪变为轻罪,有罪变为无罪,在合适案件、合适的时机、合适的证据的前提下,通过罪名之辩能够收获良好的辩护效果,本次以诈骗行为与抢劫行为为例,进行构罪分析,以展示罪名之辩的效果。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3修正)第二百七十四条 【敲诈勒索罪】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百六十三条 【抢劫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入户抢劫的;(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七)持枪抢劫的;(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抢劫行为与敲诈勒索行为如何区分,可以从以下几个角度进行分析:

其一,从胁迫内容是否具有人身暴力性来看

1.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实施威胁或者要挟的方法,强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而抢劫罪是指当场采用暴力、以暴力相威胁或者其他使被害人不能反抗的强制方法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从上述概念可以得知两罪的客观方面均有威胁、胁迫的特点,只不过抢劫罪的威胁、胁迫前加有定语“暴力”,而敲诈勒索罪的威胁则无限制性定语。

2.抢劫罪中的暴力强度需达到使被害人不能反抗、不敢反抗的程度;敲诈勒索罪的暴力主要表现为精神上的强制,是不足以抑制他人反抗的轻微暴力。实践中,如何认定“足以抑制被害人反抗”,一般从暴力胁迫的手段、场所等因素,结合被害人年龄、性别、体力等情况综合判断。在行为人当场实施暴力的情况下,如果足以抑制被害人反抗,则应认定为抢劫,否则宜认定为敲诈勒索。

其二,从该暴力伤害的实施是否具有当场性来分析

抢劫罪只能是当场进行威胁,且该威胁能够立即实现;敲诈勒索罪既可以当场威胁,也可以通过电话、书信甚至第三人进行。抢劫罪的威胁内容具有现实性,即如果不满足行为人的要求,威胁内容就要当场实现;而敲诈勒索罪则表现为如果不满足行为人的要求,威胁内容在将来的某个时间实现或当场实现非暴力的危害。

其三,从非法占有财物是否当场实现来分析

若上述两方面均得出肯定的判断,即威胁的内容具有人身暴力性且具有当场实施可能性的前提下,再判断目的行为即取得财物是否也具有当场实现性。因为抢劫罪只能当场取得财物,敲诈勒索罪既可以当场取得财物,也可以事后取得。

如果上述三步同时是肯定性的回答,则属于抢劫罪;否则,可能属于敲诈勒索罪。再回来看本案,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力、胁迫手段当场劫取他人财物,犯罪过程中虽然有部分敲诈勒索行为,但其行为符合抢劫罪构成要件,故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刑事责任。

如果一个行为能够被认定为敲诈勒索罪,相较于抢劫罪而言,量刑会有大幅度的减轻,因此在罪名之辩往往能够将重罪变为轻罪,有罪变为无罪,在合适案件、合适的时机、合适的证据的前提下,通过罪名之辩能够收获良好的辩护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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