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8/28 19:48:57 查看805次 来源:吴中律师
实践中,一方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情况较为常见,但有时也有双方当事人均不服仲裁裁决,分别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情况。此时人民法院在审判程序上应如何处理双方当事人的诉求呢?
当双方都不服劳动仲裁裁决并都向法院提起诉讼时,诉讼地位的确定主要依据相关的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根据关于印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解答(一)》的通知:当事人双方不服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作出的同一仲裁裁决,均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双方当事人互为原告和被告,先起诉的一方当事人列为“原告(被告)”,后起诉的一方当事人列为“被告(原告)”。
然而,如果双方当事人分别向不同的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后立案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案件移送先立案的人民法院审理。这意味着,无论哪一方先提起诉讼,该法院都将负责审理整个案件,而后提起诉讼的一方将作为被告参与到诉讼中。
在诉讼过程中,如果一方当事人撤诉,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另一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继续审理。这意味着,即使一方选择放弃诉讼,另一方仍然可以继续进行诉讼,法院将对剩余一方的诉讼请求进行审理。
总的来说,当双方都不服劳动仲裁裁决并都向法院提起诉讼时,诉讼地位的确定主要依据是双方当事人是否向同一法院提起诉讼。如果是,那么双方将互为原告和被告;如果不是,那么先提起诉讼的一方将成为原告,后提起诉讼的一方将成为被告。同时,法院会根据具体情况对案件进行审理和裁决。
法律依据:
关于印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解答(一)》的通知
11.当事人双方不服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作出的同一仲裁裁决,均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当事人的诉讼身份如何列明?
当事人双方不服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作出的同一仲裁裁决,均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双方当事人互为原告和被告,先起诉的一方当事人列为“原告(被告)”,后起诉的一方当事人列为“被告(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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