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9/02 19:05:07 查看1017次 来源:吴中律师
劳动仲裁中的“一裁终局”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为解决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周期长、环节多问题而进行的重要制度设计,该制度对于减少当事人诉累、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提升仲裁终结案件能力发挥了重要作用。
一、一裁终局的劳动争议案件有哪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属于“一裁终局”裁决范围的主要分为两类案件。一类是小额的仲裁案件,包括四种案件,即追索劳动报酬的案件、追索工伤医疗费的案件、追索经济补偿的案件、追索赔偿金的案件。这四种小额案件均有金额限制标准,单项请求裁决结果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12个月的金额。另一类是标准明确的仲裁案件,具体包括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二、用人单位的应对措施
(一)在仲裁阶段,用人单位要积极应对劳动者的劳动仲裁申请,委托专业律师来处理劳动争议案件;
(二)根据案件实际情况,用人单位应自行或请专业律师对劳动仲裁案件进行预判,看是否符合“一裁终局”的案件标准;
(三)根据预判情况,进行劳动争议案件的策略分析,并结合案情制定仲裁方案,遇到符合一裁终局标准,且败诉可能性较大的案件,可通过仲裁阶段的协商和解等来解决问题;
(四)拿到劳动仲裁裁决书时,应确认是否为“一裁终局”,根据实际情况来考虑下一步策略,若出现《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的情况,用人单位应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
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
(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
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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