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要求转移户口、归还户口页、终止用人单位与人才中心户口保管合同的纠纷,属于劳动争议案件吗?

2024/09/06 19:37:52 查看95次 来源:吴中律师

分析劳动者要求转移户口、归还户口页、终止用人单位与人才中心户口保管合同的纠纷是否属于劳动争议案件时,我们首先需要明确劳动争议案件的定义及其受理范围。

劳动争议案件主要指的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因劳动报酬、劳动权利、劳动保障等方面发生的争议。这类争议通常涉及劳动合同的履行、解除、终止以及劳动关系的确认等问题。

一、劳动争议案件的受理范围

根据法律规定来看,劳动争议案件的受理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劳动关系后发生的纠纷;(三)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劳动关系是否已经解除或者终止,以及应否支付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发生的纠纷;(四)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后,请求用人单位返还其收取的劳动合同定金、保证金、抵押金、抵押物发生的纠纷,或者办理劳动者的人事档案、社会保险关系等移转手续发生的纠纷;(五)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发生的纠纷;(六)劳动者退休后,与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原用人单位因追索养老金、医疗费、工伤保险待遇和其他社会保险待遇而发生的纠纷;(七)劳动者因为工伤、职业病,请求用人单位依法给予工伤保险待遇发生的纠纷;(八)劳动者依据 劳动合同法 八十五条 规定,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加付赔偿金发生的纠纷;(九)因企业自主进行改制发生的纠纷。

所以,劳动争议案件的受理范围主要围绕劳动合同的履行、解除、终止以及劳动关系的确认等核心问题展开。

二、户口转移、归还户口页及终止户口保管合同的性质

劳动者要求转移户口、归还户口页、终止用人单位与人才中心户口保管合同的纠纷,其核心并不直接涉及劳动合同的履行、解除或终止,也不涉及劳动报酬、保险、福利等劳动权益的争议。这类纠纷更多地涉及到户籍管理、合同关系等民事法律问题,而非纯粹的劳动争议。

首先,户口的转移和归还属于户籍管理的范畴,由公安机关负责管理和执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关于户口的争议,并不直接构成劳动关系中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此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的受理范围。

其次,终止用人单位与人才中心户口保管合同的纠纷,虽然涉及合同关系,但这份合同并非劳动合同,而是基于户籍管理需要而签订的保管合同。因此,这类纠纷同样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的受理范围。

三、解决途径

对于劳动者要求转移户口、归还户口页、终止用人单位与人才中心户口保管合同的纠纷,劳动者应当通过以下途径解决:

1. 与用人单位协商解决。首先,劳动者可以尝试与用人单位进行协商,寻求双方都能接受的解决方案。

2. 向公安机关申请解决。由于户口管理属于公安机关的职责范围,劳动者可以向户籍所在地的公安机关申请解决户口转移和归还问题。

3. 通过民事诉讼解决如果协商无果,且纠纷涉及合同关系,劳动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终止合同并追究相关责任。

综上所述,劳动者要求转移户口、归还户口页、终止用人单位与人才中心户口保管合同的纠纷,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的受理范围。这类纠纷更多地涉及到户籍管理和合同关系等民事法律问题,应当通过协商、向公安机关申请或民事诉讼等途径解决。明确这一点,有助于劳动者在维护自身权益时选择正确的解决途径,避免不必要的法律纠纷和成本。同时,也提醒用人单位在处理类似问题时,应当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确保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法律依据:

<关于印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解答(一)》的通知>

3.劳动者要求转移户口、归还户口页、终止用人单位与人才中心户口保管合同的纠纷,是否属于劳动争议案件受案范围?

劳动者要求转移户口、归还户口页、终止用人单位与人才中心户口保管合同的纠纷,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受理范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第一条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下列纠纷,属于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依法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劳动关系后发生的纠纷;(三)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劳动关系是否已经解除或者终止,以及应否支付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发生的纠纷;(四)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后,请求用人单位返还其收取的劳动合同定金、保证金、抵押金、抵押物发生的纠纷,或者办理劳动者的人事档案、社会保险关系等移转手续发生的纠纷;(五)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发生的纠纷;(六)劳动者退休后,与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原用人单位因追索养老金、医疗费、工伤保险待遇和其他社会保险待遇而发生的纠纷;(七)劳动者因为工伤、职业病,请求用人单位依法给予工伤保险待遇发生的纠纷;(八)劳动者依据 劳动合同法 八十五条 规定,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加付赔偿金发生的纠纷;(九)因企业自主进行改制发生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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