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自更改土地使用性质,法院这样判

2024/09/07 08:29:08 查看86次 来源:袁伟民律师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李冬秋

 

  农民为了提高家庭收入,将土地出租的行为屡见不鲜,但出租土地应当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严格遵守土地的原始用途,严守耕地保护红线。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钟山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擅自更改土地使用性质、合同被判无效的案件。


  2019年10月,原告钟山县某石材公司因业务发展需要,与被告廖某签订《租地合同》,合同约定:原告租用被告12.5亩土地用于堆放石头,租期五年,合同还对押金、租金及支付方式进行了详细的约定。合同签订后,原、被告双方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了各自的权利义务。


  2020年12月,钟山县相关职能部门告知原告,因原告租赁的土地系农用地,便责令其将堆放于土地上的石头清理出去并复垦土地,若不按期整改,将按相关规定予以行政处罚。原告接到通知后,在限期内完成了地块的复垦工作,并在达到农用地种植要求后,将土地交还给了被告。2021年1月,原告与被告协商解除合同,并请求被告退还已交的押金。后因多次协商无果,原告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土地为农用地,在国家实施严格的土地用途管制和耕地特殊保护制度的情况下,原、被告通过签订《租地合同》的方式将本应用来耕种的农用地用来堆放石头,擅自更改了土地的使用性质,该行为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损害了国家利益,故法院判决原、被告双方签订的《租地合同》无效并退还押金。


  耕地保护是一个系统工程,我国的耕地保护原则是坚持科学规划、保护优先从严管控、用养结合,在平时的用地过程中,要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在未经土地管理部门同意的情况下,不得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矿等,要尊重土地的原始用途严守耕地红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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