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9/12 08:12:25 查看72次 来源:袁伟民律师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杨玲娥
原告王某从银行贷款后转借被告陈某,因陈某未能及时偿还借款,王某起诉陈某要求返还借款并给付利息。近日,陕西省西乡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这起民间借贷纠纷,认定借贷合同无效,对王某要求按银行利率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判决陈某返还借款本金,并给付相应资金占用费。
王某、陈某系亲戚关系。2016年7月,陈某以承揽工程缺少资金为由,向王某借款10万元,王某能力有限即从银行贷款后转借给陈某,陈某向王某出具借条一张。后因贷款逾期,王某于2021年12月先行还清了银行贷款本金及利息,并私下约定由陈某负责向王某偿还借款本金并承担贷款期间利息,王某承担贷款逾期利息。但陈某多次延期未按约定还款,王某无奈将其诉至法院,要求偿还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
民间借贷中出借人的资金必须为自有资金,王某通过向金融机构贷款并出借给陈某,其行为属于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第一项规定: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借贷合同无效。
本案中,双方对从银行贷款后转贷的行为明知,对导致该借贷合同无效的后果均有过错,应各自承担相应责任。对原告王某要求被告陈某按银行贷款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请求不予支持,陈某应当支付借款期间的资金占用费。故判决陈某偿还王某借款本金10万元,并按照起诉时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由陈某自贷款逾期之日起支付资金占用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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