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采纳辩护意见,故意伤害罪判缓刑

2024/09/12 15:02:11 查看64次 来源:阳贻峰律师

一、案件简介

2024年6月,摩的师傅A某与同行B某为抢夺客人,发生肢体冲突,A某失手将B某打伤(轻伤一级)后,逃离现场。当日晚上被民警在家中逮捕。随后A某家属找到本律师团队进行辩护。

经过本律师团队的努力,2024年7月29日成功取保。

2024年8月13日,经龙华区法院判决,A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期一年。

本律师团队的努力及辩护效果获得了A某及其家属的高度认可。

二、办案律师

阳贻峰律师:广东开仕文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阳贻峰律师团队负责人,12年执业经验,处理大量刑事民事诉讼,办案经验丰富。

王康妹律师:阳贻峰律师团队主办律师,擅长刑事辩护,代理多起刑事民事案件。

三、办案文书展示

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

  我作为A某的辩护人,现发表以下五点辩护意见:

第一,辩护人对公诉人指控被告涉嫌的故意伤害罪罪名无异议,但是起诉书遗漏了一个重要的案件事实,即被害人在本案中存在严重过错

  首先、被害人有犯罪前科,一贯表现不好,曾因抢劫,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故意伤害罪被XX公安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被害人劣迹斑斑,有一定的暴力倾向。

其次、被害人恶意驱赶被告人,不让被告拉客人,导致矛盾产生。

最后、到达事发地点后,双方先相互推搡,然后被害人先动手打了被告人头部一拳,之后双方互殴。且事后经鉴定,被告人头部、手臂多处受伤,构成了轻微伤。被害人的故意伤害行为,导致矛盾进一步升级恶化。

因此,本案被害人对事件的发生,事态的升级均存在不可推卸的责任和过错,但起诉书却忽略了这些重要的事实。

    第二,本案是因抢摩的客人引起的互殴事件,被告人主观恶性犯罪情节、社会影响及危害性相对较小。

  1、此次事件是因抢摩的客人引起的伤害案件,因矛盾激化情绪激动之下双方发生打架互殴事件。被告人属于临时起意激情犯罪不是蓄谋犯罪,其主观恶性相对较小。

   2、本案在社会上属于比较常见的事件,且被害人只是轻伤,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及影响不大。

    第三、被告人A某案发后真诚的悔过,委托家属对被害人进行了赔偿,并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

    第四、被告人A某自愿认罪认罚,认罪态度较好,并且被告人已被刑事羁押近五十天,已受到应有的教训。

第五、被告人A某一贯表现良好,本次系初犯、偶犯

   综上所述,辩护人恳请法院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对被告人判处缓刑,给其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机会。以上辩护意见恳请法庭予以采纳。谢谢!

三、办案结果

法院采纳了部分辩护人的意见,量刑上作出了保守的判决,判决A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期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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